近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修订印发《湖北省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对我省水利发展资金的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提出了新的规范要求。
《管理细则》明确水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水旱灾害防御支出、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支出、水资源保护与修复治理支出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水利事项等。
《管理细则》规定水利发展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并采用取“大专项 任务清单”的管理方式,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除有另行规定外,各地不得跨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
《管理细则》强调各级水利部门要按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工作责任,编制以水利发展资金为主要资金渠道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时,应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管理细则》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加强对相关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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