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类采购。
第四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与供应商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人员,依法实行回避。
第五条 采购员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原则上每3-5年轮岗一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主要领导担任,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相关科室、法规科、局纪检监察等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办公室是政府采购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日常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第七条 采购领导小组职责
1.审批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2.审批采购项目预算调整以及预算追加事项;
3.审批采购方式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4.确定中标供应商名单;
5.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作出处理决定;
6.审批政府采购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局党组会议、采购领导小组有关政府采购事项的决定;
(二)审核和汇总各科室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本局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政府采购计划备案、采购合同管理、合同公开、合同备案等工作;
(四)负责局日常办公用品和消耗品、办公设备、家具电器、装修(修缮)工程、安保、保洁绿化服务、办公设备维护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机关运转保障类项目的政府采购;
(五)协助采购科室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六)管理全局的采购预算资金、审核采购项目资金申请和办理资金结算以及固定资产登记和管理等工作;
(七)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
(八)协助答复政府采购询问、质疑以及处理采购投诉;
(九)采购文件归档管理;
(十)办理政府采购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采购科室职责
(一)编制本科室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
(二)负责本科室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包括采购申请报批、编制项目采购需求书、签订采购委托代理协议、审核采购文件、参加项目开(评)标、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以及参与项目履约验收工作;
(三)答复本科室采购项目的询问、质疑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办理本科室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法规科负责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等工作,负责审核采购文件、采购合同文本以及合同签订前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十一条 局纪检监察的职责
(一)对本单位政府采购和自主采购项目实行全流程监督;
(二)监督本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三)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举报;
第三章 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
第十二条 各采购科室在编报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结合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报送该年度的采购项目及资金计划,由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经采购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采购预算(计划)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凡未列入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四章 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进行政府采购。
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 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
第十五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政府集中采购之外的项目为分散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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