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采购行为,加强本单位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采购领导小组为采购管理的决策机构,对本单位采购制度和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采购制度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审定重大采购项目;
(三)审定采购预算和采购需求;
(四)选定采购代理机构;
(五)审定其它采购相关事项。
采购领导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纪检部门为监督机构。
采购领导小组应当集体讨论决策并形成完整记录。小组成员在决策过程中有异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条 采购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设在办公室),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日常性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核采购计划并办理报批;
(二)初步审核采购内容;
(三)会同采购需求部门审核采购文件和合同;
(四)组织参与评审及验收工作;
(五)采购文档的归档工作;
(六)组织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四条 本单位纪检部门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二)监督有关回避、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三)负责处理举报事项;
(四)监督其他与采购有关事项。
第五条 采购需求部门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内容,拟定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参与采购项目验收,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
采购需求部门设立采购经办人员,采购经办人员应当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 第六条 财务部门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经采购领导小组通过后报财政部门。需要调整、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当由采购需求部门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请,经采购办报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后按程序报批。
- 第七条 采购内容由采购需求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由采购需求部门人员、其他部门人员和专家(若有,可以邀请或在专家评审库抽取)组成论证小组对采购内容进行论证,纪检部门参与监督。论证资料同其他采购资料一并留存归档。
第八条 采购需求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申请,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采购办,由采购办报采购领导小组。采购领导小组出具“采购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
“采购任务书”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作调整。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追加采购计划的,应当重新申请。如发生采购项目变更、终止或减少的,采购需求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采购办向采购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
第九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由采购办报财政部门备案,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办在网上商城采购,网上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由本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部门和其他部门推荐2家以上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领导小组通过随机抽选、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等形式确定采购代理机构。会议过程形成完整记录,不得单独决策或擅自改变结果。采购代理机构确定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本单位自行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采购:
(一)选定供应商名单;
(二)成立比选小组,编制比选文件;
(三)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
(六)履约验收。
第十三条 供应商名单由采购领导小组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 (一)内部推荐方式
由采购需求部门和其他部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推荐原因不作要求),经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出具“采购任务书”。采购办按“采购任务书”确定的供应商发邀请函。
- (二)公告邀请方式
通过网站发布公告,邀请供应商参与。
- (三)市场调查方式
由采购办和采购需求部门(3人以上)对采购标的进行市场调查(格式见附件2),采购领导小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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