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为加强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规定。
第二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保证科研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具体包括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技术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项目预算的编制、项目进度的跟踪、项目风险的预测和评估等。
第五条 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技术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技术方案的制定、技术材料的编写、技术测试和验证等。
第六条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质量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验收、测试和验证等。
第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科研项目的安全管理,包括科研项目的风险评估、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的制定等。
第八条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应当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包括科研项目的设计、材料、设备、工艺等方面的要求。
第九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核能开发科研项目,不得虚报、冒领科研项目经费和物资等。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科研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公众利益和安全。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核能开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发布日期:2023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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