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管理,保证科研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效率,保障项目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是指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而进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包括基础科学、工程技术、武器装备等领域。
第三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严谨的原则,注重风险管理,保证项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项目规划、设计、开发、实施、验收和尾期管理的全流程管理。
第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分类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实行项目跟踪和审计。
第六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项目进度管理,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风险管理,避免项目失败的风险。
第八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项目质量管理,保证项目成果的质量和效果。
第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项目成本控制,保证项目成本的可控性和合理性。
第十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项目沟通和协作,保证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一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项目验收和尾期管理,保证项目验收和尾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监管和检查,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信息化管理,建立项目管理系统,实现项目信息的管理和跟踪。
第十四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国际合作和文化交流,促进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国际化和跨文化交流。
第十五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项目管理人员和科研人才的素质。
第十六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功完成。
十七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管理监督和考核,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科研人才的考核和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十八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管理创新和改进,不断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和管理模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效率。
十九条 国防军工科研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科学的管理责任和问责,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和科研人才的问责和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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