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制定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共十个章,明确了国防科研试制费的设立、用途、管理、支付、审计等方面的内容,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收支和使用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提高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国防建设提供坚实的科技支撑。

国防科研试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提高科研试制费的使用效率,保证科研试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防科研试制活动的单位、企业和组织。

第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是指用于支持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费用,包括科研试制项目研发、试验、测试、生产等各个环节的费用。

第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设立和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合理、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设立

第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二)符合国防科研试制工作的需求;

(三)符合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四)具有合理的使用效率。

第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设立应当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委”)制定相关规定,并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设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科研试制工作的实际需求和预算,确定合理的费用支出,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第三章 用途

第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用途包括:

(一)支持科研试制项目的研发和试验;

(二)支持科研试制项目的测试和验收;

(三)支持科研试制项目的生产;

(四)支持科研试制工作的相关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用于支持科研试制工作的实际支出,不得虚报、冒领;

(二)用于支持科研试制工作所需的设备、材料、人员等物资支出,不得虚报、冒领;

(三)用于支持科研试制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等方面的支出,不得虚报、冒领;

(四)用于支持科研试制工作的相关费用支出,不得与科研试制项目的研发和试验相混淆。

第十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使用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出。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及时公布预算和支出情况;

(二)科学合理,规范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可控;

(三)民主集中,充分发挥单位、企业和组织的自主权。

第十四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由国防科委指定的部门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可控。

第十五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管理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透明、安全。

第五章 支付

第十六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支付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预算和支付计划进行支付;

(二)及时支付,确保资金使用的高效、安全;

(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支付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

第六章 审计

第十八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审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合法;

(二)客观公正,全面准确地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三)及时公开,保证审计结果的公正、透明。

第十九条 国防科研试制费的审计应当由国防科委指定的部门负责,并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高效、准确、公正。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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