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规范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行和交易的一般债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一般债券资金,是指用于支付一般债券利息、债券本金以及实现债券的其他职能的资金。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一般债券资金管理,是指对一般债券资金进行筹集、使用、分配和结算的管理。
第二章 筹集
第五条 发行一般债券,应当通过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发行机构进行。
第六条 发行一般债券的,发行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订债券发行合同,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债券发行申请。
第七条 发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债券发行的方案,并按照方案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债券发行申请。
第八条 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对债券发行的方案进行审核,并决定债券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债券期限等事项。
第九条 债券发行的规模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应当与投资者协商确定。
第十条 债券发行的价格应当符合市场情况,并应当与债券期限和发行规模相适应。
第十一条 发行机构应当自债券发行申请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债券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二条 发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债券资金的使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债券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三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并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四条 债券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应当自债券资金使用申请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债券资金进行管理,并按照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将债券资金用于支付债券利息和本金。
第四章 分配
第十六条 发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债券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照方案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债券资金分配申请。
第十七条 债券资金的分配应当符合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并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八条 债券资金的分配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发行机构应当自债券资金分配申请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债券资金进行分配,并按照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将债券资金分配给投资者。
第五章 结算
第十五条 发行机构应当依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债券资金的结算方案,并按照方案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交债券资金结算申请。
十六条 债券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并符合市场情况。
第十七条 债券资金的结算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并应当由证券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发行机构应当自债券资金结算申请获得证券监管机构批准之日起,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债券资金进行结算,并按照债券发行合同的约定,将债券资金分配给投资者。
第六章 结论
第七条 本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一般债券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证券监管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章 其他
第十一条 本细则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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