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6年4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共7章37条,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一、总则
1.1 目的
本办法旨在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各类合同的管理和签订。
二、合同的订立
2.1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
(4)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2.2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三、合同的履行
3.1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3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的规定,防止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4.1 当事人可以依法变更、转让或者解除本办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各项合同。
4.2 当事人依法变更、转让、解除本办法中规定的合同,应当签订书面变更、转让、解除协议。
四、其他规定
5.1 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事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2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附则
6.1 本办法中未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福建省合同管理办法
2016年4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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