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为规范地震科研项目管理,提高地震科研水平,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和《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地震科研项目是指由地震科学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或个人,利用地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科研项目。
第二条 地震科研项目的管理方式按照《地震科学技术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管理制是指地震科学技术部门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确定科研项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制定科研项目的计划和进度,监督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并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估。
第三条 地震科研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科研项目应当由地震科学技术部门组织管理,不得由其他部门或个人直接管理;
(二)科研项目应当有科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应当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任务;
(三)科研项目应当有详细的科研项目计划和进度;
(四)科研项目应当有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目标和成果。
第四条 地震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地震科学技术知识,能够独立组织科研项目;
(二)熟悉项目管理流程,能够独立组织科研项目;
(三)有丰富的科研项目管理经验。
第五条 地震科研项目应当实行项目管理制,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评估。项目管理制的具体实施由地震科学技术部门负责。
第六条 地震科研项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科研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科研项目计划和进度进行,不得拖延进度或者超时完成;
(二)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规范,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三)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四)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社会伦理道德,不得违反社会伦理道德。
第七条 地震科研项目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地震科学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地震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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