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枣庄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枣庄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法》、《信息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枣庄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提高信息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法》、《信息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枣庄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枣庄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是指由枣庄市政府组织和实施,用于管理政府行政事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本项目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数据保密,促进政务信息化和现代化建设。

第四条 枣庄市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项目管理应当由枣庄市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建立项目管理组织,制定项目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管理的目标、任务、时间、质量要求等,并定期对项目进行调度和评估。

第六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配备必要的人员,建立项目管理档案,记录项目管理过程和结果,确保项目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第七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制定项目管理制度,包括项目预算、资金使用、人员管理、风险管理、质量管理、安全保护、文档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并按照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项目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可靠性。

第九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枣庄市政府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接受枣庄市政府的指导和协调。

第十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建立项目争议解决机制,及时处理项目中的争议和问题。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组织应当保证项目的神秘性,不得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透露项目的技术、信息、资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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