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的使用与保护(公司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印章的使用与保护

印章是公司刻制的以文字、图记表明主体同一性的公章、专用章,是公司从事民事活动、行政活动的符号和标记。

盖有公司印章的文件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文件,同时意味着公司对文件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

印章主要包括企业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多数企业还有合同章、发票章,也可选择刻制业务专用章和部门专用章。其中,部门专用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用于本部门对外的一般业务宣传或代表本部门向公司书面汇报情况或提议之用。

公司各类印章用途如下:

(1) 凡属以企业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需要加盖公司法人公章。

(2) 凡属企业内部行文、通知等,使用公司内部印章。

(3) 凡属部门与公司、部门与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文件等,加盖部门专用章。

(4) 凡属经营类的合同、协议等文本,一般使用企业合同专用章或企业法人公章。

(5) 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加盖财务专用章。

公司印章反映了公司的授权,必须严加管理,并建立一套比较规范的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保障印章安全。

(1) 写入公司章程。由于《公司法》并未规定印章和营业执照等资料具体由哪类人或哪类部门管理,为避免混乱,建议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保管印章及营业执照的权限部门,如公司章程中约定由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秘书掌管。

(2) 使用登记制度。印章使用需登记在案,登记簿应由印章保管人或部门专职保管和登记。没有特殊情况严禁将印章带出企业,如属于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编号登记,并由领用人签名确认。严禁在空白贷款合同或协议便笺上加盖公章。

(3) 追责制度。增强掌管人或部门的责任感,发生问题也有利于查找原因和追究责任。对财务章和会计人员向银行预留印鉴的私人印章,应由出纳和会计分别保管。

(4) 返还制度。设定掌握公章使用权者被合法罢免后的公章返还期限,若未及时返还或拒绝返还,公司可到公安机关挂失,然后重新办理印章,自挂失之日起原章作废。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诉讼期过长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在印章遭遇遗失、被窃时,公司也应及时到公安机关挂失补办。总之,无论公司大小,印章安全性牵涉公司的命运 ,千万不可忽视。只有做到未雨绸缪,才能防患于未然。

公司印章被盗用

公司印章如被他人盗用或冒用,极大可能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纠纷和公司无法承担的责任。因为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公司印章被盗用,公司没有尽到基本保管义务的情况下,要在过错范围内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印章被盗用的三种常见情况:

1、 被未经公司授权的职工使用

此种状况分为两种解决方式:

(1) 若事后公司对该行为表示追认,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发送追认通知,并积极履行合同。

(2) 若公司认为订立该合同的行为属于公司人员私用公章的个人行为,而合同相对方主张该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公司应就合同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人员未获得公司授权订立合同的事实进行举证,否则该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表见代理,由公司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 被犯罪分子盗窃处理这种状况分为三个步骤:

第1步: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公司授权人员到公安机关报案公章丢失。

第2步:取得报案证明后,持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在公司经地范围内有影响力且每日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章遗失声明,也可借助互联网等渠道发布公司公章遗失声明。

第3步:持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及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前往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新的公章。

此外,在公章被盗后如出现加盖公司公章订立合同的情况,合同并不因公章被用而直接导致无效或者可撤销,该合同仍有可能因构成表见代理从而对公司产生拘束力。

若因合同效力问题引发诉讼,公司需对已尽到妥善管理公章的义务以及合同相对方在缔结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公章已被盗用的事实(如合同缔结在登报声明丢失之后),知道或应当知道公章使用者未取得公司授权等事实进行举证,以阻却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3、 被他人伪造

当公司发现公章被伪造并已与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伪造公章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确认加盖伪造公章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应从两个方面考虑:①伪造并使用假公章者的身份,即是否为公司从事相应业务的职员,以及该职员是否曾经被授权使用公章对外签订过合同;②伪造的公章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即合同相对方对公章进行形式审查时确实难以发现是伪造的公章。

由于商事活动更为注重权利外观及商事效率,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考量因素(假公章使用者确系公司相关从业者,有对外签订合同的经历,伪造公章确系真伪难辨),则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从而对公司发生效力。当合同相对方主张履行合同时,公司可以围绕上述两个方面以及合同相对方在订立合同时未尽注意义务、并非善意等事由进行抗辩。

无论如何,冒用、盗用、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都触犯了法律,行为人应受到法律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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