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记者从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若干措施》简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明确按3类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
河北省科技厅资源配置管理处处长董玉慧介绍,从科研规律看,无论是探索未知的基础研究还是攻坚克难的技术开发,都属于复杂缜密的脑力劳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因此科研项目预算不能简单套用行政预算和工程预算的方法来管理。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我省积极探索,持续改进和简化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2013年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直接费用预算按照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11类科目编制。2016年、2019年,先后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和落实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49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研管理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4号)有关要求,对预算科目做了进一步精简合并。此次,《若干措施》明确按3类科目编制直接费用预算:保留“设备费”科目,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等科目合并为“业务费”科目,将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科目明确为“劳务费”科目。
关于设备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关于业务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关于劳务费科目,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同时,《若干措施》要求,精简费用测算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需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会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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