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展市场,规范业务拓展,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单位利益及资产的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及子公司、分公司销售业务控制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三条 销售业务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客户信用管理、与业务合同协议的审批、签订;
2.业务合同的审批、签订与履行;
3.业务收入的确认、回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4.业务经办与发票开具、管理;
5.坏账准备的计提与审批、坏账的核销与审批。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岗位责任
1.审核、审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审核、审批设计取费标准,折扣、折让及信用政策;
3.审核、批准单位业务收入计划及业务预算。
4.审核、审批单位信用额度、折让标准以外的业务合同;
5.参与销售业务谈判。
第五条 经营发展部职责
1.拟定单位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收集客户信用资料,进行客户信用调查;拟定取费标准,折扣、折让及信用政策;
3.拟订单位各项业务收入计划和费用预算;
4.组织核定客户收费标准、信用政策;
5.负责市场调研工作,收集招投标信息、协助处理招投标事宜,组织实施新客户开发活动;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建立业务台账;
6.参与业务谈判;
7.针对催收无效的逾期账款制定诉讼方案,负责进行诉讼。
第六条 财务部职责
1.审核单位信用政策及客户信用等级标准;监督业务部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 2.结算销售业务款项,保管相关票据;
3.核算业务收入、业务费用,审核业务收入计划及业务预算;
4.核算应收账款,负责对应收账款账龄进行分析,计提坏账准备,并登记核销坏账;
5.督促业务部门向客户催收应收账款;
6、参与收费标准的核定,参与业务合同谈判。
第三章 业务收费管理
第七条 单位的业务收费标准可参照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 单位成立业务收费标准委员会,作为单位业务政策及信用管理的最高机构,负责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未涉及的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折扣政策的制定及付款政策等。
第九条 单位业务价格委员会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经营、生产、财务、监察等业务部门主管组成,价格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生产管理部。
第十条 业务部门对外招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必须以不低于单位价格委员会制定的基价折扣标准,特殊情况下需要降价的,应该书面报请经营发展部主管审核,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对客户提出的延迟付款期限、降低折扣等需书面报经营发展部主管审核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二条对政府委托项目可不受上述限制,但低于成本(或公益性项目)金额较大的应提交单位业务价格委员会审议后,提交单位领导审批。
第四章 业务承接与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经营发展部应进行市场调查、信息收集,并对潜在的客户和项目进行筛选和持续跟踪,对有意向项目的规模、性质和特点进行分析。
第十四条 对于拟承接的项目,若不需要招投标,进行前期项目接洽商谈。若需要招投标,公司各业务部门对照招标要求和自身业务承接能力决定是否参与项目投标,如公司决定参与项目投标,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写投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后由市场部门按招标要求规定时间提交投标。
第十五条 在每一个项目签约之前,应对每一项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进行评审,准确理解业主方的要求,证实公司确定与项目有关的要求并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十六条 如果客户和公司均认为确有必要修订合同时,公司应对相关的修改内容重新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设计满足合同规定的要求并能正确地传达至各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签订前、履行中和设计成品交付后与客户间的与客户充分沟通,并确保与产品有关要求的信息;出现服务或质量问题的处理;合同的修改;客户对满足其要求所反馈的信息均得到及时有效地沟通及反馈。
第十八条 对客户的每一项要求都需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明确;业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
第十九条 单位业务应按单位《合同管理办法》执行;合同格式可参照XX协会关于转发《工程咨询服务合同范本(试行)》的通知(XX)要求。
第二十条 各部门、各业务员不得私自与客户订立业务合同,不得私自承接业务(私下揽活),不得将业务信息透露他人、或承接业务交与其他单位。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为票据(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结算票据、收款收据及其他财务票据)的管理部门,负责发票的领购、保管、开据。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视经营情况及时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发票经管人员应设立登记簿登记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定期与库存核对相符。
第二十三条 发票经管人员发生变动,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交接内容包括未用发票、已用发票存根、发票登记簿等所有相关材料。必要时,应对发票管理状态做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发票应保管于公司保险柜(箱)内,与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及其他财务印章分开保管;空白发票不得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保管。
第二十五条 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按档案管理规定保管,保管期满应经批准后销毁。
第六章 收款与应收账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发展部是业务收款及应收账款清收的主管部门,是分单位承包款、子公司利润、投标保证金等清收的直接责任部门;各一线生产部门是业务收款及相关应收账款、履约保证金等清收的直接责任部门;后勤管理部为房屋租赁相关的租金、水电费清收的直接责任部门。
第二十七条 经营发展部负有督促各一线生产部门经营专员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催款的责任,所有款项应通过单位结算账户结算,不得直接接受客户交付的支票、现金或票据。
第二十八条 各直接责任部门应建立收入台账,并按月与财务核对;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情况,日常工作中可以以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确认的方式对账,年末需要对所有欠款客户发函对账。
第二十九条 在清收账款时,不得私自收款、积压收款、 截留、挪用、坐支业务款,应限期补正、并给予一定罚款,直至予以开除,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
第七章 收入核算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所有收入应按《预算管理制度要求》纳入预算管理,所有收入相关的信息(含相关债权)均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单位会计核算。
第三十一条 单位收入确认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
短期勘察设计合同收入按照合同完成时收到或应收的合同价款计量。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当预计与勘察设计项目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出现困难时,应当按照应确认收入金额与实际收到价款中较小者计量。
长期勘察设计合同收入应当按照在资产负债表日勘察设计服务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地估计区别对待,在资产负债表日勘察设计服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收入确认采取完工百分比法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勘察设计服务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要根据已经收回或将要收回的款项能弥补多少已经发生的成本来计量收入,如已经发生的勘察设计合同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按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金额计量收入;如已经发生的勘察设计合同成本预计只能部分得到补偿的,应按能够得到补偿的合同成本金额计量收入;如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全部不能得到补偿的,不应确认收入。无法确定完工进度的特殊合同应采取合同测量法,即由项目实施单位经营人员、相关专业工程师共同参与测量,计算出合同的完工百分比,并向财务部门提供详细的测量资料和可靠的完工进度计算资料。各单位制定的勘察设计方案在未通过相关部门组织鉴定之前,应视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勘察设计服务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合同处理;在鉴定通过之后,应视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勘察设计服务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合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一线生产部门结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应及时通知财务部开具发票,财务部应及时确认债权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第三十三条 负责往来核算的会计应定期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应收账款超过期限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联系客户促收。
第三十四条 负责往来核算的会计应定期提供“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八章 客户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条 经营发展部需要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内容包括户的名称、地址、电话、经营管理者、法人代表及其企业组织形式等基础资料、财务状况、企业形象、声誉、信用状况等。并取得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经营发展部在工作中应建立客户信息资料卡,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及时掌握客户的变化以及信用状况。
第三十七条 对长期合作客户,业务人员应根据客户信用资料,回款率(应收款额)、支付能力(还款能力)等开展对客户的信用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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