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22年度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相关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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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申报时间: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8日

申报条件

(一)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1.申报条件。

(1)新认定的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基地建设。

(二)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

1.申报条件。

(1)中药提取物、配方颗粒、中成药等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项目;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项目实施;

(3)与第八条“支持中药新药研发”不重复支持。

(三)支持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

1.申报条件。

(1)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按照GMP标准建设);

(2)与不少于2家企业(无控股关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3)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共享车间”建设(不含土地价款)。

(四)支持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

1.申报条件。

(1)经省卫生健康委认定的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项目;

(2)已签订贷款合同并发生利息,贷款用于中心建设(不含土地价款)。

(五)支持合肥区域性中药研发基地建设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六)支持中医药研究院建设

1.申报条件。华佗中医药研究院、新安医学研究院和大别山中医药研究院建设运营单位。

(七)支持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申报条件。

(1)在本省建设运营的具备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检验检测等功能(具备一项或多项)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专职服务人员不少于10人;

(3)产业公共服务平台须承诺自申报年度起3年内建成运营,并承担公共服务功能;

(4)项目单位应具备运营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资金、技术、人才、运营管理经验等。

(八)支持中药新药研发

1.申报条件。自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本年度申报截止日,本省研制单位完成临床试验的中药创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项目。

(九)支持中药新药生产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支持力度

(一)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二)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

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三)支持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

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四)支持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

支持方式。以国家开发银行制造业优惠贷款利率为基准,

贴息40%,省、市(县、市、区)各按50%分担,单个项目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五)支持合肥区域性中药研发基地建设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六)支持中医药研究院建设

支持方式。第一年仅授牌,不奖补。后续根据运营绩效评定结果,第二年最高奖补400万元,第三年最高奖补300万元,第四年最高奖补200万元。对运营绩效评定为优秀的,按最高金额给予奖补;对运营绩效评定为良好的,按最高金额的80%给予奖补。省、市各按50%分担。

(七)支持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方式。对经评定的中药产业公共服务项目,按其固定资产投入(不含土地投入)的20%予以补助,最高500万元。补助资金采取分期分批拨付方式,项目启动后拨付50%,项目建成运营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资金。

(八)支持中药新药研发

支持方式。按照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500万元。

(九)支持中药新药生产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申报材料

(一)支持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1)省行业主管部门关于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或“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认定文件;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二)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

(1)项目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产品市场分析、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三)支持中药材加工“共享车间”建设

(1)“共享车间”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

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技术工艺、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共享车间”运营方式,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四)支持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

(1)区域中药院内制剂制备中心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和能力,平台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中心的组织架构、运营方式、服务范围、运营团队,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2)贴息项目其他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

(五)支持合肥区域性中药研发基地建设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六)支持中医药研究院建设

(1)研究院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研究院的组织架构、重点科研领域、人才团队情况等);

(2)研究院建设运营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上一年度科研开展情况、取得的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情况、成果转化情况等)。

(七)支持中药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资质和能力,平台的建设背景、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服务能力、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平台的组织架构、服务范围、服务人员,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八)支持中药新药研发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单位基本情况,新药适应症范围、市场分析、研发费用估算、计划安排及目前进展情况等);

(2)《药品注册申请表》;

(3)《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4)《药物临床试验批件》或临床试验通知书或按规定完成临床试验信息登记(对于豁免临床试验的中药新药不需要提供);

(5)项目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试验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6)涉及古代经典名方的,请提供相应来源说明;

(7)在省内转化生产或在省内转化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承

诺书(如后续不在省内转化生产或上市许可持有人变更到外省的,则退回省财政资金)。

(九)支持中药新药生产

与第二条“支持中药深加工产品研发制造”合并实施。

项目来源

《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皖政办秘〔2022〕27号)

《安徽省促进中医药振兴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4年)实施细则》(皖发改产业函〔2022〕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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