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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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实习生常烨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3月25日电 (寇雅楠、实习生常烨)3月25日上午,《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为《奖励办法》)政策例行新闻发布会召开。

据发布会介绍,《奖励办法》共四十三条,在报奖方式、奖项设置、评奖程序、惩处机制、奖励投入等方面有重大改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改革报奖方式,明确提名者义务。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奖励办法》将报奖方式由推荐制改为提名制。实行由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学会、协会等组织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央驻区有关单位等均可提名的制度。在坚持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作用,突出奖励的学术性,强化了提名者的责任和义务。

二是科学设立奖项,优化奖励结构。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奖励设置,《奖励办法》进一步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进行了细化。第一是完善科学技术奖励结构,增设“技术发明奖”,涵盖了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各个方面;第二是为了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积极投身到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中来,将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修改为“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第三是对相应奖项的授予对象、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三是规范评奖程序,完善监督程序。《奖励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评审和监督体系,明确了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等奖励活动主体的职责和工作纪律,增设了监督委员会及其职责。同时对评审规则、公示公开、监督管理、异议处理等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增强了可操作性。

四是完善惩处机制,明确法律责任。《奖励办法》规定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要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对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依法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五是加大奖励投入,加强人才激励。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奖励的政策导向作用,经与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协调一致,《奖励办法》参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奖金标准。

据悉,新修订的《奖励办法》,奖金总额从原来的970万元,提高到3080万元,增加了2110万元,约为原来的3.2倍,增幅达218%。其中,对获得自治区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高层次科技人才给予重奖,奖金从原来的每人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是原来的2倍。对获得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奖金从原来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人8万元提高到30万元,约为原来的3.8倍,是本次奖金提升幅度最大的奖项。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类奖项分别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取消了三等奖,奖金由原来的一等奖每项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提高到10万元,均为原来的2倍。国际合作奖原来未设置奖金,本次设置奖金每人(个)10万元。

据了解,为鼓励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工作者勇攀高峰,对获得国家科技奖的个人、组织,内蒙古自治区将按照国家奖金数额的五倍给予奖金和科研经费支持,其中60%用于对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奖励,40%用于项目完成单位自主选题科研经费。

据发布会介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将于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责编:张雪冬、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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