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施行后出借资金注意要点(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

前期,我们汇报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主要修改内容,仅在四个月后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修订,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防范和规避公司在民间借贷中的主要风险,特作如下汇报:

一、《解释》总的指导思想

《解释》总的指导思想是缩小民间借贷范围,保护和规范民间借贷,突出民间借贷以自有闲置资金和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款这一特点(来源: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

二、民间借贷无效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转贷的;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6.违背公序良俗的。

三、几种无效情形的理解

一是出借人对资金来源负有举证责任(对应无效情形第1项)本次修订后,依据《解释》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借款人只要有证据证明出借人在出借款项的同期尚有金融机构贷款债务未偿还即可。出借人如主张其出借的款项并非从金融机构套取,则需对款项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款项来源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二是转贷贷款是否有牟利目的、是否实际牟利不影响无效的认定。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从金融机构套取贷款进行转贷,都是以牟利为目的,但在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少数企业或个人将从银行获取的贷款转贷给他人并不获利的情况。此种情况主要出现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企业或个人具备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条件,而需要资金的企业或个人不具备,前者基于一定的利益考虑,向金融机构贷款并将该贷款再转贷给后者。对于此种情况,最高院民一庭认为,虽然转贷行为并不存在牟利,但他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且为了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资金需求而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本身也是规避监管、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故对此类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

三是关于从金融机构之外主体获取资金转贷的理解(对应无效情形第2项)本项规定的资金来源具有广泛性,即包括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取得的资金,也包括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等资金来源,基本涵盖了除从金融机构贷款这一方式取得资金之外的其他所有方式获取的资金。结合上文理解,就是出借人用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自身所有的资金,一切从其他主体获取的资金都不能对外进行接待(原文摘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四是关于职业放贷的理解(对应无效情形第3项)职业放贷行为目前暂无法律明确规定,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非法放贷意见》中规定,“经常性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2019《民商审判会议纪要》第53条规定:“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是职业放贷人”。理解无效情形第3点需要注意:1.职业放贷人既可以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可以是自然人;2.借贷行为以营利为目的;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

结合《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可以看出以后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风险较高,通俗来说就是“只能出借自己的钱,不能经常出借自己的钱,不能向不特定人出借自己的钱,出借自己的钱最好不赚钱”。本质目的就一个,缩小民间借贷范围,维护金融秩序,打击没有放贷资格的主体从事放贷行为。

四、民间借贷无效的主要风险。民间借贷无效后,出借人可基于不当得利向借款人主张返还借款,但由于民间借贷的无效,基于担保的从属性,借贷无效担保亦无效,进而导致借款风险处于无担保状态。

五、后续工作参考建议

结合风控的工作实际,一方面公司出借资金对象主要集中在【 】在特殊情况下的资金需求,形式主要为直接出借资金或以出借资金形式偿还担保贷款;另一方面,出借对象普遍还款能力较差,后期诉讼风险较高,而在诉讼程序中合同无效事由属于法官可主动审查事项,即法官可能会主动审查出借资金来源。为降低公司出借资金的风险,谨提出以下参考建议:

一是在公司暂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向资金申请人说明实际困难,暂不予出借资金,待后续有自有资金后再行出借或探索其他帮扶措施;

二是在公司有自有资金的情况下,严格限制出借资金的次数及金额,降低出借利率,加强放款前担保措施的落地,确保借款本金安全;

三是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严格限制增加担保,能不担保就不担保,能少担保就少担保,即便要担保也等担保措施做足再行担保。担保贷款到期贷款人未能偿还的,建议采取代偿后追偿的方式维护权益,避免出借资金给贷款人进行调头。如代偿后贷款人还具备贷款条件的,可结合实际情况,给与再次担保。

以上是风险控制部对《解释》进行学习后,向公司作出的简要汇报,目的在于为公司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风险指引,防范和规避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干扰,使公司专注于项目建设、项目运营、产业投资等重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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