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资料南—工程资料领域资深工作者】
一、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的项目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三、管理体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四、建设前期根据国家总体规划以及流域综合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
五、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已经批准;年度投资计划已下达或建设资金已落实;项目法人即可开展施工准备,开工建设。
六、水利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由项目法人自主确定工程开工。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已设立,初步设计报告已经批准,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3、工程招标已经完成,主体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依法签订了合同已经签订。4、工程阶段验收、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已明确。5、工程质量与安全手续已办理完毕。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落实来源。7、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工作等建设外部条件满足工程主体工程开工需。
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目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监督检查,现工程不具备条件违规开工、开工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应责令项目法人立即整改;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构成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责令其停工整改,并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
七、项目法人要按批准的建设文件,充分发挥管理的主导作用,协调设计、监理、施工以及地方等各方面的关系,实行目标管理。建设单位与设计、监理、工程承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各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
1、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现场协调或调度制度。及时研究解决设计、施工的关键技术问题。从整体效益出发,认真履行合同,积极处理好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为施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2、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按合同规定在现场从事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工作。同时,监理单位要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等单位之间的关系。3、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及时提供施工图设计,并确保设计质量;按工程规模,派出设计代表组进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施工图设计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总监签字交施工单位施工。设计单位对不涉及重大设计原则问题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并修改设计。若有分歧意见,由项目法人决定,如涉及初步设计重大变更问题,应由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定。4、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履行签定的承包合同。在施工过程中将所编制的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及组织管理情况报项目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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