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孵化基地日常运行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标准)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_公益金管理使用】

第一条为推进省本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和社会组织党建指导服务中心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基金管理,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孵化基地日常运行资金(以下简称运行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运行资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节约高效、规范安全等原则。

第四条运行资金通过省级福彩公益金划拨方式筹集。

第五条运行资金用于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社会组织能力建设、社会组织党建培训、专职工作人员培训、社会组织政策咨询、社会组织档案管理、社会组织互动平台、公益资源共享平台等方面。

第六条省民政厅运行资金由社会组织管理局、规划财务处管理,明确权利与义务、使用程序以及监管机制等。

第七条运行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项使用,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第八条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按有关规定通过本单位官网向社会公开运行资金的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每年形成省级福彩公益金社会组织孵化基地项目绩效自评报告报省民政厅党组。

第十条省民政厅对运行资金管理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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