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竣工验收
(一)竣工验收需满足的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二)竣工验收程序
(1)承包人申请验收
(2)发包人组织验收组
(3)验收步骤
(4)验收后的管理
(三)竣工时间的确定
1、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2、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二、工程保修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三)质量保修责任
(四)保修费用
三、竣工结算
(一)竣工结算程序
1.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
2.发包人的核实和支付
3.移交工程
(二)竣工结算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2.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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