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4月1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4月15日,深圳市东方上报美股份合作公司和深圳高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综合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中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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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综合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中标公告

由深圳市东方上报美股份合作公司申报的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综合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68189)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交易。

东方综合批发市场城市更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广深公路(107国道)与东方大道东南侧围合区域,项目用地涉及《深圳市宝安203-07号片区[松岗中心地区东片]法定图则(草案)》项下05-01(公共绿地)及05-02号地块(商业),项目用地初步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及商业。项目用地面积约21030.5㎡,其中松岗东方综合批发市场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用地约15575.28㎡,深圳市东方上报美股份合作公司用地面积约5455.22㎡(土名为“环坑商铺用地”)。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和深圳市东方上报美股份合作公司确认,现将交易结果公示如下:

投标人名称和符合性审查情况(排名不分先后):

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中标方案:

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中标人为深圳市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查询工商信息显示,该公司的大股东为深圳市联投置地有限公司。联投置地于2012年筹建,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目前总资产达40多亿元,累计开发及正在开发的建筑面积已超过100万㎡,土地储备量近23万㎡。

02

《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

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4月1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前海管理局对前海合作区内的土地试行土地立体化管理,前海合作区内的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可分别设立使用权。此外,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并可分别约定各用途土地的供应年限。

前海土地供应新政:同一宗地可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土地供应前置条件)

编制思路及创新内容

(一)突出深港合作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的土地供应原则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突出深港合作的政策导向,确定突出深港合作以及产业发展导向的土地供应原则,并将该原则贯穿《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文。

具体条款包括《办法》第三条工作原则、第五条产业用地、第六条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第八条地价政策、第九条供应计划、第二十条境外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及变更等。

(二)将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实践中探索试行的积极成果落实到具体的条款

近年来,前海合作区在土地供应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并取得众多积极成果,例如在土地空间合理开发利用等方面。本次修订,将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供应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成果,以具体条款的形式进行规定,保证后续探索实践有法可依。

(三)完善土地供应方式,确保每种土地供应方式的具体实施程序及内容有法可依,修订后的《办法》为土地供应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提供了“衔接”,做到“法法衔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以及《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中关于土地供应体系及土地供应方式的规定,明确前海合作区的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等多种土地供应方式。

为确保每种土地供应方式的具体内容及实施程序均有法可依,保证前海合作区立法的衔接性,本次修订明确对于土地供应过程中,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每种土地供应方式的具体实施办法,具体实施办法可以对上位法未作规定的内容予以补充与完善。

(四)吸收全国各地土地供应的经验,将符合前海合作区实际情况的先进经验纳入本次修订的《办法》当中,丰富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的实践工作

为保证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使得前海合作区供地形式更加灵活,适应前海合作区土地资源短缺的实际情况,参照北京市、中山市等省市的实际操作,明确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就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可分别约定各用途土地的供应年限。

(五)突出强调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的监管,规范土地开发、建设质量、运营管理全过程的监管行为

为实现土地供应的行政管理目标,本次修订重点强调加强土地供应管理的监管,包括土地开发、建设质量、运营管理全过程的监管。新增锁定股东、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收回、协议监管、企业信用监管等多种监管手段。

(六)条款设计上具有高度的衔接性,即突出强调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同时也为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冲突情形提供合理的解决途径

本次修订,在条款设计上具有高度的衔接性,不仅突出强调了土地供应的行政管理目标,例如锁定股东制度的设计。同时为保证条款设计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土地供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行政管理目标冲突的情形提供了适当的解决途径,例如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收回制度的设计,为土地供应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管理与司法强制措施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适当的途径指引。

《暂行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一)关于《暂行办法》名称的修订

本次修订办法有效期确定为: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办法的名称确定为《办法》。

(二)关于法律条款项目的修订

在法律条款项目上,删除各编的章节概括,以条文的形式对《办法》的具体内容进行表述。

(三)关于适用范围

根据《若干意见》中关于土地供应体系的规定,结合前海合作区的实际,规范《办法》中土地供应范围,删除《暂行办法》中公告出让的土地供应方式。

(四)关于工作原则

根据《若干意见》中关于“建立以产权为导向的土地供应体系”的规定及《合作区条例》中突出深港合作的内容,结合前海合作区政策导向,新增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突出深港合作,坚持产业发展导向作为《办法》的工作原则。

(五)强调产业发展导向原则

1.关于产业规划

根据《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明确的产业导向的内容并结合前海合作区突出强调土地供应产业发展导向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办法》新增条款,明确前海合作区内供应的产业用地应当符合产业规划的指引。

2.关于重点产业项目用地

明确通过重点产业项目遴选供应的产业用地,应当满足前海合作区产业政策、深港合作、绿色发展的要求。

(六)强调土地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明确地上、地表和地下可分别设立使用权

根据《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关于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的相关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明确前海管理局尝试对前海合作区内的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前海合作区内的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的,可以采取不同的土地供应方式,分别约定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七)关于地价政策

规范《暂行办法》中关于地价政策的表述,明确前海管理局产业发展和开发建设的要求,综合运用多种地价调节工具,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八)关于供应计划

因《暂行办法》中关于“编制前海深港合作区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三年(2013—2015年)计划” 的相关内容已经失效且编制三年计划已经不符合当前实际情况,将其修改为“编制年度土地供应实施计划”。

(九)探索试行“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的供地形式

参照北京市、中山市等相关省市的实际操作情况,使得前海合作区供地形式更加灵活,修订后《办法》新增“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的供地形式,明确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还应当明确各用途土地的供应年限。

(十)关于办公类物业的出售对象

结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原则及物业的出售情况,参照《民法典》对调整对象的表述,将办公类物业的出售对象的主体调整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明确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办公类物业的出售对象为符合产业准入目录且注册地在前海合作区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十一)关于土地供应方式的具体内容

明确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前海管理局在采取不同方式供应土地时,应当按照前海管理局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对象

明确通过作价出资或入股供应土地的,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对象应当是前海管理局的全资公司。

(十三)关于土地储备与土地整备

结合前海合作区土地存量较少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国家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的政策导向,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土地储备与土地整备的条款,明确前海管理局应当强化土地储备管理,缓解土地供求矛盾的操作原则,强调创新作为土地储备重要手段的土地整备的利益分享机制,挖掘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潜力。

(十四)关于土地供应的监管

1.强调多手段监管模式,将土地供应监管的内容具体到与土地供应行为有关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行为。

2.修订后的《办法》新增锁定股东的条款。明确限制转让的建设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以股权转让或者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将《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总部项目用地延伸到一切限制转让的建设用地。防止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股权变更的形式转让。

3.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境外企业土地使用权取得及变更的监管条款。

关于境外企业取得产业项目用地的,可以由前海管理局与竞得人的项目公司完成土地供应协议的签订工作。强调竞得人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项目公司的股权。

4.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土地供应协议的监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将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协议约定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相关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修订后的《办法》新增前海管理局规范土地供应协议的管理。强调以协议条款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人进行监管。

新增担保文件纳入土地供应相关协议的监管方式,明确前海管理局探索试行履约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多形式担保制度。

5.修订后的《办法》新增企业信用监管及惩戒制度。明确前海管理局应当建立健全土地供应与企业信用联动机制,探索试行企业履约自查与履约核查相结合的核查机制。

(十五)关于修订后《办法》的解释与时效

明确本办法由前海管理局负责解释,根据立法体例明确原办法作废。

(十六)其他一些表述上的修改,如前海合作区等通用简称的修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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