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处理。
资金集中管理列报
2.1列报
(1)直接归集,非财务公司
成员单位归集(拆借)母公司(非财务公司)资金列报。
母公司:其他应付(其他应收)
成员单位:其他应收(其他应付)
(2)归集到财务公司账户
成员单位归集(拆借)财务公司资金列报。
财务公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与垫款)
成员单位:货币资金/存放财务公司款(短期借款)
2.2 附注
资金集中管理的应在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
2.3 实施
2021年12月30日实施,可比数据调整(目的报表口径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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