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系列优化科研项目管理的新政策和新要求,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与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自治区科技厅对《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是自治区科技厅部署落实重大科技战略决策咨询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新出台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优化科研项目管理的政策文件,对改革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十四五”时期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为广西创新驱动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智力支持,在调研、学习和借鉴相关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修订形成了目前的《暂行办法》。

二、修订依据

(一)主要依据

1.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

2.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广西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厅发〔2020〕29号)

3.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科技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桂财教〔2021〕170号)

(二)参考依据

1.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云南省科技厅科技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专项管理实施细则》(云科规〔2020〕1号)

2.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印发《河北省省级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冀科政规〔2020〕1号)

3.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印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实施细则》(浙社科办〔2021〕11号)

4. 《广西壮族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桂宣发〔2018〕16号)

三、修订要点

(一)课题立项管理。

《暂行办法》将广西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专项课题分为资助课题和自筹课题两类,并明确两类课题的界定,其中资助课题分为竞争课题和定向委托课题。明确了选题建议应包括的主要内容以及课题申报单位、课题负责人申报条件,提出自筹课题立项数原则上不超过本年度资助课题立项数的30%。

(二)课题过程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要求,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删除原《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课题承担者应当按期履行合同约定,于签订合同6个月内至少提交一份3500字左右的成果专报,向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报送课题研究进展情况”。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建立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课题实施期间无需提交实施进展材料。

(三)课题实施期限。

鉴于本课题实施的时效性,为规范课题实施期限,提出课题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除不可抗力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合同期限,并明确确需延长合同期限的,应在课题实施到期前3个月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最多延期1次。

(四)课题结题验收管理。

《暂行办法》借鉴区外科研项目管理经验,为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产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增加课题直接验收相关规定。对于调研类、总结类、政策起草类课题,课题承担单位在课题执行期内形成的调研报告、总结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党政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直接向课题管理机构提交免验收课题申请表及研究成果获采纳应用证明材料,审查合格后直接办理验收证书。增加课题验收程序管理内容,并明确关于验收结题未尽事宜参照《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印发广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管理办法的通知》(桂科政字〔2022〕14号)执行。

(五)课题经费预算编制。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相关文件均提出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管理的新部署新要求,《暂行办法》创新提出“课题经费实行总额预算、包干制的原则,不编制经费预算科目。课题绩效支出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课题总经费的60%,由课题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且不纳入总量基数”。

(六)课题成果应用。

为加强课题成果研究应用,《暂行办法》明确了课题承担单位对外出版、发表和宣传课题研究成果的规范以及向自治区科技厅上报研究成果的要求。

(七)课题结余资金管理要求。

为进一步强化课题承担单位对课题结余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率,《暂行办法》增加了“课题承担单位要建立结余资金管理制度,优先考虑原课题团队科研需求,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八)课题负责人职责。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的部署要求,《暂行办法》增加“课题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九)科研诚信管理。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构建科研诚信激励机制”要求,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培育科研人员敢于担当的科研精神,《暂行办法》增加了“对已勤勉尽责、但因其他不可预见且目前不能克服的原因,导致难以完成课题预定目标的单位和课题负责人予以免责,不记入信用记录。对课题进行立项支持或经费资助,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支持或资助课题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等责任”。

来源:广西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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