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专利管理规定(2022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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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专利工作,促进公司技术创新和构筑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动公司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应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专利进行管理的相关事宜。

第二章 专利申请

第三条 员工提交的专利申请由产品市场部和专利管理职能部门共同评定技术创新性。

第四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通过对比文献的检索调研、分析评价后报公司决策机构审定。

第五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六条 申请决定做出后,有关人员或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专利申请。

第七条 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以产品市场部为核心,与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一起,共同负责商务合作洽谈。

第八条 重复性查询后提交总裁办领导签字后提交专利申请。

第三章 专利管理

第九条 专利维持

第十条 公司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进行联系,办理-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并保存与专利局的联系材料及凭证。

第十一条 专利放弃

专利管理职能部门认为某项公司专利产品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专利。放弃专利的申请须决策机构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该项专利权放弃事宜。

第十二条 专利许可及转让

(一)公司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的,或本公司实施他人专利的,应签订书面专利实施许可或转让合同。

(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收费及相关条件,由产品市场及专利管理协商编制,报总裁批准,及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登记公告,并及时报当地的专利管理职能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专利保护

(一)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本公司专利权的保护,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发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报公司专利管理职能部门成立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必要时可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

(四)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第四章 专利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和保存。

第十五条 专利信息收集依据

(一)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十六条 专利信息保存依据

(一)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

(二)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

(三)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

(四)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

(五)参加的学会、协会及组织的章程和来往公函。

第十七条 建立公司专利信息数据库。

(一)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查。

(二)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公司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第五章 专利申请时机

第十八条 对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公司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 专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研究政府的专利专项资金发放及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报公司总裁通过后协助总裁办理。

第六章 专利界定

第二十一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况。执行本公司的任务或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下列四种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内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本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本公司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其个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公司。

(四)公司员工在调离公司或退休等原因离开公司时,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将应属于本公司申请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二十二条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七章 专利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公司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

第二十五条 专利级别分等级奖励办法。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奖励:

(1)公司只对发明专利设立申请奖。

(2)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不设申请奖。

(3)专利级别以申请专利时专利局认可的申请类型为准。

(二)专利申请奖金来自政府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公司在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财务部在收到“专利受理通知书”备案后,随同当月工资一并发放),按《公司专利奖励标准》发放奖励。

(三)对每件发明专利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政府资助,作为公司收入进入公司专利奖励基金。

(四)专利受理通知下发后的工作。

(1)如公司投入专利研发或启动专利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并在专利授权后,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向政府申请“专利实施专项资金”。

(2)申请到专利实施资金后,由公司按照获取的“专利启动专项资金”总金额的2%给予专利管理职能部门奖励。

(五)本条例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公司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

(六)如果发明人离开公司的要求。

(1)不得将在公司中计划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申请。

(2)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后,也可以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申请专利,但专利申请中的发明人署名由公司指定,公司可以按标准发放奖励。

(3)发明人在离开公司前,已提交的专利申请,符合条件的公司按标准发放奖金。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专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制定、修改、解释,专利管理职能部门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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