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本办法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一六年五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券
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科学分析、审慎决策,着力提高公司盈利能
力。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
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
职责,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自愿
接受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
专户数量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
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
额的10%,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
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的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
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及保荐代
表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
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怠于履行督促义务或阻挠商业银行履行协议的,保荐机构或保荐代表人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
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执行权限和程序规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使用的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按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
用计划书;
2、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裁办公会议审查;
3、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总裁负责按照经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组织实施。使用募集资金
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填写申请表,经总裁和财务总监会签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
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在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
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
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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