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时代变化又不脱离实际,围绕基层工会和职工需求,让经费支出‘花在刀刃上’”。5月16日,在省总工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情况进行说明阐释。
随着时代的发展,基层工会在经费使用中遇到新问题,职工群众的需求也有了新变化,本次修订与时俱进,广泛调研,回应期待,对基层工会经费管理原则、收支范围、财务管理、监督检查等进一步明确。细化支出项目,量化支出标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
让职工福利更“贴心”
为贯彻落实省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民生振兴”目标,本次修订中将省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开展提升职工生活品质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融入其中。如明确规定工会会费可用于工会爱心托管班、母婴爱心屋、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等建设支出、补助职工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活动;工会会员结婚和符合国家政策的生育,每次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男女双方均可享受,意味着职工生育三胎可发放慰问金;工会会员本人父母去世,其父母如果有多个子女都是同一单位会员,均可给予慰问金;工会经费可为职工购买健身服务;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基层工会在发放纪念品的同时,还可召开座谈会予以欢送;会费可用于慰问因感染新冠肺炎致困职工等等。这一系列举措让工会经费更多地满足广大职工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盼。
让劳模工匠更“吃香”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在“宣传活动支出”中增加了对劳动精神的宣传支出,用于开展职工思想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用于开展劳模和工匠人才及职工创新活动发生的支出,用于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在“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中增加了可支出公杂费。同时,将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最高名次奖励的人均奖励标准由不超过1000元提升到3000元,奖励范围由参赛人数的三分之一提高到二分之一,规定基层工会受行政委托承办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的,由单位行政根据相关规定确定奖励标准和范围,允许标准更高。这些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首届大国工匠创新交流大会贺信精神的具体举措。
让职工活动更“红火”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职工活动支出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如职工文体活动可以为参赛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每年只能举行两次有奖励的文体活动的限制被取消,取消了文体活动购置服装两年购买一次的限制,规定每年一次600元的标准,还可根据需要转到下年一并使用。“会员活动支出”中将“逢年过节”明确为国家规定的7个重大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增加了今后可通过全省职工生活普惠平台进行职工福利采购与发放,可优先购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消费帮扶产品;按国家文旅部文件增加了基层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活动可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门票、交通、餐饮等事项,修订后的办法更加符合基层需要。
此外,新修订的办法还充分考虑到让基层“有钱花”,也要“管得住”,强化管理监督,为经费支出管理划定“红线”、设定“禁区”。基层工会在执行中要根据自身留成经费的实际情况量力而为,在标准内执行,不得擅自突破,通过财务规范管理,让工会经费的科学使用促进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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