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运行与管理,优化我省中医药学科体系布局,提升中医药学科综合竞争力,助力我省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是由省卫生健康委在中医药领域设置的重点学科。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设置以临床学科为主,兼顾相关基础学科和中药学科。

第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按照“整体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级管理、分类建设”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公平竞争、择优扶持、定期考评、优胜劣汰、系统管理”的建设发展模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实行省卫生健康委、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学科依托单位三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开展中医药重点学科综合管理工作;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综合督导;负责组织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中期督导(检查)、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七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本地区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统筹管理,组织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筹措落实本地区学科建设资金,协调解决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相关问题。

第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依托单位负责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学科带头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的业务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九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申报单位应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教学、科研机构。

第十条 申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基本条件为:

(一)学科成立时间不少于三年,建设条件较为成熟,发展研究方向具有中医药特色,有明确的学科学术发展目标和2-3个稳定的研究方向,并有相关方向的科研项目支撑,学术或临床诊疗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二)学科具有较好的研究基础,能紧跟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求导向,在省内能引领同类学科或行业发展,具有承担国家或省部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近五年内学术团队成员以主要完成人(前3位)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技计划(基金)项目不少于1项;在本学科领域拥有获奖成果或授权发明专利等。

(三)学科具有结构合理、素质良好、团结协作的人才梯队;学科带头人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5岁以下,学风端正,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清晰的学科发展思路,富于创新精神,善于发挥团队作用,并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四)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具有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基础设施和科研条件。

(五)学科的依托科室(部门)应当独立规范设置且运行良好,已经列入本单位或本地区的重点建设计划,并在近三年内作为本单位、本地区的重点扶持对象。

(六)学科具有完善组织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建设运行管理制度,制定包括学术委员会章程以及科研、仪器设备、财务、人才、知识产权、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七)学科依托单位近五年内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未受到行政处罚。学科团队成员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无学术不端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并择优确定推荐对象。

第十二条 省卫生健康委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学科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必要时组织申报单位答辩并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择优确定拟认定的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名单,经公示后发文予以认定。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各学科的进展情况和建设成效实行全程管理,定期组织有关专家按照重点学科建设内容和考核指标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为3年,自确定项目第二年的1月1日起计算。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任务书,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或者不可抗力等导致学科建设任务无法执行或者部分无法执行,或者学科建设执行过程中产生更科学、先进的设计,且符合学科建设目标的,依托单位可以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调整任务书。

第十七条 已经担任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不得重复兼任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的其他学科带头人。

第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保持本单位承担的中医药重点学科人才队伍的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学科带头人、后备学科带头人;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学科带头人的,以书面材料逐级申请报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依托单位多渠道、多形式筹集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保障学科建设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十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安排,每年由各学科根据学科建设需求和实际情况做出经费预算,经所在单位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由学科带头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主要用于人才培养、科研和教学研究、学术交流、条件建设以及学科管理等项目支出,做到软、硬件兼顾。

第二十二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应严格按照建设规划使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立滚动管理机制,由省卫生健康委对纳入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学科开展考核评价,主要包括自评自查、年度报告、中期督导和期满验收考核,考核验收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评审、抽查评审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省中医药重点学科验收考核等次按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公布。

(一)验收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的,同等条件下,在山东省中医药科技项目、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培育等项目的评选中予以适当倾斜,并继续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

(二)验收考核结果为“整改”等次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1年;整改后经再次考核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

(三)验收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直接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验收考核或中途退出验收考核的,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学科资格,不再列入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序列。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科期满验收考核可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一)学科任务书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完成不到60%的。

(二)擅自变更学科组建单位、学科(负责人)带头人或目标责任书内容的。

(三)学科提供的验收考核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四)学科团队成员存在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教学事故,违反医学伦理、科研伦理规定的。

(五)中期督导发现学科研究水平显著下降、高层次骨干人才流失数量大、依托单位对学科建设支持保障明显缺失等严重问题,责令建设方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主要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的。

(六)其他被认定为可以直接给予不合格评定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期满验收考核当年以及整改期间不受理重点学科研究方向、任务书内容调整等变更事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申报学科的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在建设周期内被列入其他部门学科建设计划的中医药学科仍参照原建设方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山东中医药大学重点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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