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每年奖励1000万!前海出台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人才奖励政策)

读创/深圳商报记者 范宏韬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相关部署,9月7日,前海管理局印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下称《办法》),推动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打造港澳与内地科技协同研发与成果产业转化的创新平台。本《办法》自2022年9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办法》提出,支持企业、港澳高校、港澳研发中心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其中,企业须满足一定营收规模和研发支出强度;港澳高校须是香港特区政府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并可颁授学位的高等教育院校或澳门综合性大学;港澳研发中心则须为港澳特区政府成立的科技研发机构。

为确保新型研发机构的深港研发转化合作水平,《办法》突出深港合作导向,在机构的研发人员、科研能力、市场转化、产业结合等方面规定了相应条件。其中明确,申请支持资金的新型研发机构须与港澳高校或其重点实验室、港澳研发中心签订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协议,研究方向应围绕人工智能、健康医疗、金融科技、智慧城市、物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等港澳优势科技领域或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软件与信息服务、智能机器人、精密仪器设备、海洋产业等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办法》对年度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机构,设置300万、600万和1000万元三档年度支持标准;对港澳高校、研发中心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协议方式予以支持。

为鼓励机构发展,《办法》对获评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机构,予以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资助并顺利结题的,每年可累计获得最高100万元奖励。

与此同时, 新型研发机构可作为前海合作区科研管理、科技要素流动、对外合作、人才管理、成果转化等先行先试政策和改革创新的试点单位。取得优异成效的,前海管理局将重点推动其创新经验复制推广。

值得注意的是,申报机构核查通过后,须与前海管理局签订支持协议,满足建设投入、体制机制、研发团队、创新活动、创新效益等要求。前海管理局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情况将持续进行年度评估,评估通过后可继续申请政策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满三年后,前海管理局按协议约定对其建设成效进行考核,作为后续政策支持的参考依据。

审读:喻方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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