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构管理规定》政策解读(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科技管理改革,进一步规范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等有关规定,自治区科技厅组织修订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十三五”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始推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管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并在2017年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实施近5年来,对规范专业机构的日常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项目管理不断改革,对专业机构的管理要求也需同步跟上,尤其是审计提出专业机构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遴选。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需要修订《规定》。

二、主要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和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5〕57号)

三、修订要点

新修订的《规定》包含总则、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项目管理机构的遴选、项目管理机构的委托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运行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保密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档案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和评估、附则九部分,共九章53条。专业机构不再区分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验收机构,而是统称为项目管理机构。

(一)在适用范围方面

由原来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修改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在遴选机构方面

由原来的厅际联席会议负责审议专业机构的遴选和择优确定事项修改为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项目管理机构的政府采购和确定事项。

(三)在机构职责方面

新增了“项目管理机构完善项目验收成果转化信息汇交备案等后续管理工作,接受委托追缴应退回的项目经费”和“及时将逾期不申请结题验收和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实行无申请终止处理。”的内容。

(四)在委托管理方面

新增了“自治区科技厅与项目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相关职责、权利和义务。”和“项目管理机构如出现合同终止情形,由自治区科技厅审议后可单方终止委托管理合同,取消其项目管理资格。”的内容。

(五)在抽取专家方面

新增了“对参与项目评估、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等咨询评审专家,严格遵循回避原则。评审工作结束后,原则上一个月内发放专家劳务费。”的内容。

(六)在管理机构严禁行为方面

新增了“项目管理机构严禁违反委托管理合同开展和参与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有偿申报、咨询、验收等社会服务业务。”的内容。

(七)在保密管理方面

新增了“严禁泄露评审专家信息”的内容。

(八)在档案管理方面

新增了“委托管理业务终止后,按照保密措施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的内容。

(九)在监督和评估方面

加强了对项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如在日常检查中,项目管理机构定期或按重要节点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相关材料,自治区科技厅视情况与项目管理机构研究项目管理过程中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评审、过程管理和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同时,新增了“在项目评审、管理、验收工作中,对未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机构,按合同约定进行不限于扣发管理费等方式的惩处”的内容。

来源:广西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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