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
50万以内费用无需提供预算明细
《实施意见》指出,广东将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简化为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3项。在这些直接费用中,除超过50万元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须提供基本测算说明即可,不再需要提供预算明细。
值得注意的是,在省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杰青项目实施科研经费“包干制”的基础上,广东进一步将人才类、基础研究类、软科学研究类中部分实行定额自主的科研项目纳入“包干制”试点范围。同时探索将经费“包干制”从项目层面扩大到科研机构层面,选择部分具备条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
《实施意见》提出,在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的基础上,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的科研项目需求,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结余资金使用进度。
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可用于绩效支出
为进一步加大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不断激发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施意见》明确不再分级设定比例,统一提高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至不超过3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进一步提高至不超过60%。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允许部分试点单位在财政稳定支持科研项目的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
在经费报销方面,《实施意见》强调,全面落实科研助理制度。鼓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方式充实科研财务助理队伍,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可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为鼓励科研人员外出交流,允许科研活动所需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采写:南方网记者 李润芳
来源: 南方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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