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省教育厅印发《民办高校(机构)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引导和规范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依法按年度对民办高校进行监督检查,这也是省教育厅加强民办高校日常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预防办学风险的重要举措。
年检主要是按照年检指标体系对民办高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办学条件、法人治理、办学行为、财务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师生权益保障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年检结果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年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责令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对“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民办高校,削减招生计划或者依法暂停招生,情节严重无法整改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理,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张晓丽)太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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