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投资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区别)

投资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投资计划与项目管理制度的区别)

第一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一条 投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条 企业总部部门、所属全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应就主要投资活动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企业金融部报送下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条 年度投资计划包括下列内容:总投资规模、主要投资项目的目标或方向及其对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各项目资金需求及来源等。

第四条 金融部将企业总部部门和所属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汇总后,报企业总裁审核,并经企业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申报单位方可按照投资计划开展投资工作。

第五条 若投资规模超过申报单位承受能力,且无法保证资金来源,或投资方向不符合企业或企业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的,各申报单位须根据企业反馈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正后重新报批。

第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其执行情况将列为申报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的考核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因客观需要,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包括追加或削减投资项目及金额),由该单位向企业金融部提出申请,经企业审批同意后,方可调整年度投资计划并实施。

第二章 投资项目的选择与分析

第八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最优化

第九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分析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1个方面:市场状况分析、投资回报率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投资流动性、投资占用时间、投资管理难度、税收优惠条件、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投资的预期成本、投资项目的融资能力以及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和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企业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十条 各投资项目依据掌握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5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投资决策的权限

第十一条 企业的投资计划由股东大会决定,企业的投资方案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说明。

(1)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2)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3)200万元以上1 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4)1 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十三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企业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四条 企业董事会运用企业资产所作出的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或者运用资金占企业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由独立董事出具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 每项投资申报前,投资申报单位均应对拟投资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调查论证,做出投资概预算。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将拟投资项目以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企业审批与监管。具备以下特征之一均可视为化整为零。

1.将投资项目整体构成按功能、结构、施工方式或程序的不同拆分成若干个子项目。

2.将构成项目整体的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分为两个不同的子项目。

3.将同一项目的附属工程拆分为若干项内容,每项内容为一个子项目。

4.导致企业对在一年内或一个项目周期内整体的投资总额难以控制的行为。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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