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 (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 (权)的行为。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税法上将其拆分为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项业务,个人就转让技术成果所得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增值税
自然人以专利技术出资入股,取得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技术转让服务,税法上的技术转让既包括所有权的转让,也包括使用权的转让,增值税的征收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因此,符合上述规定的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文还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当然,按照税法规定程序没有去办理审核认定与备查的,就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需要依法计征增值税,同时应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
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依据目前的税务政策,个人有三种纳税方式可以选择。
(1)立即纳税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税法上将其拆分为转让技术成果和以转让所得再进行投资两笔经济业务。就转让技术成果所得部分,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科目适用20%的税率。
(2)分期纳税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属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可以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优惠政策,即对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5年分期并不要求是“5年均匀分期”,因此,可以将大部分纳税义务都放在第5年。
(3)递延纳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除此之外,国税总局还专门出台了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规定,“三、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7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延续了暂不征收这一税收优惠,并取消了税务机关的审核。同时进一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201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明确了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股权奖励文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总结下来,个人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递延纳税有三个必要条件:
(1)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入股的对象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
(3)入股的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是100%的股票(权)。如果被投资企业还有其他现金对价或者除股票(权)的非货币性资产等作为对价的,就不能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从递延纳税的内涵来分析,其优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适用税目由“工资薪金所得”变成“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税率由3%~45%变成20%。如果纳税人获得的股权奖励额较少,适用税率低于20%的,这就不存在优惠了,甚至要多缴纳一些税款。
(2)给予纳税人获得从股权奖励至转让股权这段时间应纳税款的无息贷款。
(3)规避了从获得股权奖励至转让股权这段时间内股权价值变动的纳税风险。
从某种程度上讲,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基本上覆盖了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税优惠。
总结来说,直接缴纳方式未享受税收优惠,最不划算;递延至转让时纳税最为划算;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5年缴纳居中,在不满足递延纳税条件时可以考虑。
如果企业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奖励不符合财税﹝2016﹞101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的分期缴税政策。如果仍然不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规定条件的,则必须一次性缴纳税款。
如果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必须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要充分考虑经营风险,如果没有充分的把握,可选择先出让技术获得资金,再资金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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