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乱花钱了!最高法院-专家论证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不予采信(附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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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是法定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尽最大努力追求胜诉效果,组织大学教授等法学专家对其案件进行论证,并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试图影响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本文多个案例中当事人就提交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最高法院对此予以明确,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法定证据,故未予采信。

我们认为,向法院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的方式不仅效果甚微,而且有损司法独立,毕竟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并非公益行为,专家论证意见的作出并未依据案件全部证据材料,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亦存在脱节之处。

为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应理性行使诉权,诉讼和打官司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委托专业的律师做专业的事。在法官责任制和司法环境越来越好的情况下,真正影响法官裁判的,排除个别人为干扰情形外,最重要的是要以专业的方式梳理事实和证据、以专业的方式论证诉请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专业的、于法有据的、看得见摸得着的方式,才能真正的在判决书形成的过程中“影响”法官的裁判,最终打赢官司,取得好的结果。

裁判要旨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案情简介

一、西洋肥业与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一案,西洋肥业不服贵州高院判决,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主张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向最高法院提交了两组证据材料作为新证据,其中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二、最高法院认为,西洋肥业提交的两组证据材料均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不予采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西洋肥业的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西洋肥业申请再审提交的一份新证据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质证认为,不认可上述真实性,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专家意见书存在多处错误。

最高法院对此认为,“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必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类型,而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并不属于法定证据,不会被法院采信,因此须慎重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院判决

以下为法院在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对该问题的论述:

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共11份,拟证明囿源公司和杨绍亮故意隐瞒与磷肥厂有65%重大利益分成的事实;杨绍亮等人故意保留囿源公司40%股权,不将剩余股权过户至西洋肥业名下。

……

证据11.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于2008年6月13日作出的《关于杨绍亮、刘忠全涉嫌合同诈骗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杨绍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之前,虚构钻孔,违背《磷矿地质勘探规范》,伪造磷矿储量,以此进行合同欺诈;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故意隐瞒利益分成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欺骗西洋肥业,擅自保留40%的股权,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

杨绍亮、刘忠全质证认为:……关于证据11,不认可其真实性,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且该专家意见书存在多处错误。4.证据1、2、4-7、9、10在一、二审中已经过质证,不属于新证据。

本院认为:……关于证据11,法律意见书系专家观点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客观事实的根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据。……因此,西洋肥业提交的第二组证据材料亦不属于再审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来源

申请再审人贵州西洋肥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绍亮、刘忠全股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526号

延伸阅读

以下为我们检索到与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案例,各地法院的处理并不一致,供读者参考。

1

认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属于证据的案例。

案例1:福建吉百年食品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福建老酒酒业有限公司无二审行政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7)京行终1852号]

“吉百年食品公司在二审诉讼中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3、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证明诉争商标‘鼓岭’足以与引证商标‘鼓山’相互区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主体资格争议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纳。”

2

认定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证据范畴的案例。

案例2:王桂生与香港中成集团有限公司、陈瑞仁、浙江中成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商外初字第1号]

“原告王桂生为支持其诉称理由,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证据17.杨立新、赵旭东、张卫平、崔建远、姚辉等法律专家出具的《王桂生诉陈瑞仁、香港中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本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应当认定无效。……证据19.香港伍兆荣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在香港法规定下,由于存在伪造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香港中成公司明知或应知本案相应情况等原因,本案的股权转让合同亦是无效。

对于原告王桂生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经审核认为:……证据17和19系法律专家的意见书,不属证据的范畴,不予认定。”

案例3:金龙精密铜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耐乐铜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3)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34号]

“二审中,金龙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一、《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用以证明耐乐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公知技术抗辩不成立、判赔数额过低。本院认为,金龙公司提交的证据一,不属于能够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

案例4: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三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文生、楼娟珍、金华市华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718号]

“本院二审审理期间,金汇信托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证据4.《专家论证意见书》一份,证明在建工程的物权属性为土地使用权上之添附,其当然包含已经建设的、将来要建设的物权整体,在建工程抵押为当然的整体抵押。根据本案材料,金汇信托公司的抵押权应当涵盖金市国用(2014)第103-02695号土地使用权整体及其上的全部在建工程。

三联集团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专家意见只能是专家的个人观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真实有待法庭调查认证后方能成立。

本院认证意见为,……证据4专家认证意见不属于证据范畴,不具备证据效力。”

案例5:王某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刑申字第30号]

“你申诉提交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且该意见书中专家论证所依据的主要材料并非本案全部证据。你据此申诉主张王某乙不构成上述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本案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定罪正确,量刑适当。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

案例6: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兴民、毛忠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217号]

“上诉人金星房地产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兴民、毛忠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拟证明一审判决有误,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错误认定《欠款确认书》中的1300万元违约金合法,在没有实质法律依据和在上诉人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该1300万元是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没有要求两被上诉人提交其认为该1300万元违约金合理的证据,并且两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明1300万元违约金合理的证据,原审法院该认定错误,依法予改判。对此,被上诉人毛兴民、毛忠民认为上诉人提供的上述意见书不符合证据的要求,不属于证据,只是个人意见书,个人意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意见书中提到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应用研究中心的单位性质,是否依法成立,无法在意见书中体现;该意见书中的江平、梁书文、刘金友、刘心稳四人的身份信息无相关的依据证实,四个签名是否上述四人亲笔所签,也没有证明,不能证明是中国政法大学及国家法官学院的教授所作出的;该意见书的内容断章取义,刻意回避了意见书本身的第3页第2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的事实,如果是上述四个教授作出的意见书,两被上诉人对该意见书的内容有异议;在无法证明上述四人身份的情况下,该意见书的内容也无法认定;如果所谓的专家要作出意见的话,其只能以证人的身份出庭。

……

至于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提交的《云浮市金星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毛兴民、毛忠民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法律专家论证意见书》,因该论证意见书纯属是个人意见书,其形成不符合证据的有关规定,故该论证意见书并不属于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3

当事人提交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法院未予回应的案例。

案例7:河南豫新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万基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万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58号]

该案“二审审理中,豫新公司提供了一份2012年3月22日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其证明目的是:万基控股公司与豫新公司2005年9月1日签订的《股权质押合同》第六条及2006年8月3日的《承诺书》均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构成流质条款,依法均为无效,豫新公司仍是万基铝业公司的合法股东,依法应享有相关的股东权益。万基控股公司和万基铝业公司的质证意见为:该份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且专家意见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来判案。”但该院未对豫新公司提供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予以回应。

案例8:淄博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新军股东出资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淄民再终字第5号]

该案“在再审过程中,淄博鑫盛公司提供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江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保树北京大学教授河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联合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结论为:淄博鑫盛公司与张新军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已成立并生效。股权转让合同是张新军已经取得在道和公司的股东资格的源泉证据,不存在‘张新军无法实现股权转让合同目的’的情形。张新军在本案中的‘三重身份’保证其能够通过自身努力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因此无权向淄博鑫盛公司主张返还200万元兵赔偿损失。张新军对该《专家论证意见书》不予认可。”但该院未对淄博鑫盛公司提供的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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