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不得)

中新网3月29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近日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财政部印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不得)

资料图:财政部。中新社发 康亚风 摄 图片来源:CNSPHOTO

《暂行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保持年度间政府预算的衔接和稳定,各级一般公共预算设置的储备性资金。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暂行办法》规定,一般公共预算的超收收入,除用于冲减赤字外,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当用于设置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一般公共预算按照权责发生制核算的资金,不作为结余。一般公共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暂行办法》提出,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应当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连续结转两年仍未用完的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可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并应当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暂行办法》明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合理控制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规模能够满足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的,应当加大冲减赤字、化解政府债务的力度。

《暂行办法》强调,一般公共预算草案时,可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弥补一般公共预算出现的收支缺口,动用的资金应当编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一般公共预算执行中,因短收、增支等导致收支缺口,确需通过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按照预算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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