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政策丨《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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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出台5项人才新政

人才政策丨《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近日,八师石河子市出台《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管理办法》《八师石河子市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八师石河子市优秀人才服务基层管理办法》《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5个人才办法,大力实施人才强师市战略,着力培养和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服务师市经济社会发展。

自9月9日起,石河子零距离微信公众平台已逐步推出关于《八师石河子市人才培养和引进管理办法》等5个人才办法实施方案。今天发布《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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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人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

第十八条 人才项目责任单位的相关人员要严格按照人才项目初审、评估、立项、验收的要求实施,有序推进人才项目确定的目标任务,每年11月,向人才办及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年度人才项目实施情况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项目实施期间,取得重大进展或突破的,应及时向人才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人才办牵头行业主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开展人才项目督导检查,依据既定人才项目目标,采取多种方式,对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管理、跟踪问责。

第二十条 人才项目立项后不得擅自调整,出现下列情形必须调整时,人才项目责任单位必须向人才办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否则为验收不合格:

(一)人才项目实施方法和项目负责人、核心人才或人才团队因客观原因要调整的;

(二)遭遇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项目不能按时结项,延期实施可以确保结项的。

第二十一条 人才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撤销项目,追回项目扶持经费,问责项目实施有关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人才项目:

(一)实施水平严重低于立项标准;

(二)剽窃他人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三)挪用项目经费;

(四) 人才项目负责人认为无力继续,提出撤销项目申请;

(五)其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过错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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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丨《八师石河子市人才项目管理办法》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编辑:单钥 编审:王峙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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