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上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中华建设网讯(记者 阎秋)日前,财政部办公厅、应急部办公厅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上调了,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2.5%。

关注: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上调(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办法》共有总则、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的使用、监督管理、附则等五章,四十七条。

《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办法》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标准。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规定了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其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3%;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为2.5%。

《办法》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向总包单位支付安全费用。

总包单位应当在合同中单独约定并及时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费用缓提、少提的条件:企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在确保安全投入的基础上,安全费用上年末结余达到企业本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企业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当年安全费用,但是需要按照属地监管权限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备。

《办法》规定了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标准规则: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办法》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或临边防护、高处作业或交叉作业防护、临时安全防护、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和通风、保障安全的机械设备、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等设施设备支出;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预案制修订与应急演练支出;开展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支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支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运维支出;安全生产检查、评估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从业人员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奖励支出;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办法》强调,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费用、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应急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据了解,《办法》调高了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提取标准由2.0%提高到2.5%;市政公用工程提取标准由1.5%提高到2.5%;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提取标准由2.0%提高到3.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无法得到落实,低价竞标和变相挤占安全费用现象依然存在,《办法》明确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工程造价时包含并单列安全费用,列入标外管理,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结合工程造价时计取的安全费用,根据实际工程建设前期所需、完工程度进行提取”。

《办法》进一步扩大了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检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职工发现并报告安全隐患的奖励等支出内容纳入使用范围。

《办法》优化了安全费用监督管理机制。一是简化安全费用缓提、少提审批流程。二是对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不再作备案要求。三是将企业安全费用“专户核算”规定调整为“专项核算”。四是将监管部门建立安全费用年度统计制度在《办法》中进行明确,推动实现安全投入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五是明确了追责条款,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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