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范本)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建立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煤大同能源电厂(以下简称:电厂)和各维护单位员工及进入生产现场的所有外来人员的安全生产投入管理。

2 专业术语及缩略语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电厂按照规定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自行提取,列入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电厂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3 职责和执行

3.1 电厂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全面负责,保证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3.2 安健环科在年度安全投入计划中,明确投入项目、工程、设备及所需资金,明确安全投入实施的部门和责任人,并报中煤大同能源公司备案。

3.3 安健环科监督保证提取和管理安全费用。保证安全费用的使用正确,不得挪用。

3.4 安健环科定期统计分析安全投入情况,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报送。

3.5 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要明确承包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数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检查监督,保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3.6 安全费用的使用范围:

3.6.1 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投入及检测、维护。

3.6.1.1 作业中为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棚、护栏等。

3.6.1.2 起重作业及穿越道路、地下管线进行施工、运输作业的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挡等设施。

3.6.1.3 各种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3.6.1.4 安全防护通讯设备。

3.6.1.5其他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3.6.1.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高温烫伤、防高空落物、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风雪、防地质灾害、有限空间作业有害气体监测。

3.6.2 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及教育费用;

3.6.2.1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时安全监控、防护费用及安全检查与评估费用。

3.6.2.2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3.6.2.3 安全资料的编印、安全标识牌的购置、安全宣传栏的设置、安全报刊、书籍、标语的购置等费用;

3.6.2.4 举办安全生产展览和知识竞赛活动,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6.2.5 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3.6.2.6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3.6.2.7 全员安全及特种(专项)作业安全技能培训。

3.6.2.8 安全应急救援及预案演练。

3.6.2.9 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3.6.2.10 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3.6.3 危险源(包括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包括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

3.6.3.1重大危险源监控费用。

3.6.3.2高空作业评估、整改。

3.6.3.3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3.6.3.4重大事故隐患评估。

3.6.4 企业安全评估、评价(不包括新改扩项目)、咨询和安全生产标准化支出;

3.6.4.1 聘请专家参与安全检查和评价费用。

3.6.4.2 各级安全生产检查、督导与评价费。

3.6.5 事故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投入及维修保养、事故应急救援演练费用。

3.6.5.1 应急照明、通风、抽水设备及锹镐铲等;

3.6.5.2 防洪设备;

3.6.5.3 急救药箱及器材;

3.6.5.4 应急救援设备、器械(包括救援车等);

3.6.5.5 救生衣、圈等;

3.6.5.6 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的配置、维护、保养费用;

3.6.5.7 现场从业人员配备安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

3.6.5.8其他救援器材、设备;

3.6.6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技术改造及科学研究。

3.6.7 安全监控信息网络建设。

3.6.8 特种机械设备、避雷设施等检查检测费。

3.6.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使用范围。

3.7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的管理

3.7.1 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3.7.2 有关提取安全费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安全投入享受所得税优惠以及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7.3 对于不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管理安全费用的部门,电厂将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因投入不到位致使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障的,责令其停产整顿;因安全投入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电厂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7.4 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3.7.5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4 附则

本办法由电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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