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江蓉 – 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实践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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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江蓉 - 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实践与探索

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实践与探索

本文将刊登于《人民司法》2022年第13期

作者:李江蓉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目次

一、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样态透视

二、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逻辑遵循

三、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优化路径

加强审判流程标准化建设,是《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的重要内容,目的之一系通过信息技术融入,推动实现从立案到结案归档各个节点的留痕、提醒、预警及对违规事项冻结等智能化辅助,切实解决案件办理的事前、事中监督管理难题。具体到审判实践,诉讼的程序价值体现于多个流程节点的作用聚合,每个流程节点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办案效果。而在智能化时代,信息技术为实现审判监督管理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提供了条件,依托科技的全程性、分阶段、抓节点的监管模式正在形成。因此,通过智能系统实时监测分析案件流程节点情况,及时提醒隐患、准确定位问题,最大程度便利院庭长监管、办案人员应对,促进提升审判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是以智能系统辅助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具体目标。

一、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样态透视

(一)困境溯源——传统“人管”模式的局限性

虽然管控审判流程节点并非新鲜事物,但囿于研究式微、创新不足、范式缺失等缺陷,致使其成效发挥仍显捉襟见肘。当前,管控审判流程节点较依赖于院庭长的主动介入,且多重因素影响下,传统的“人管”模式已难以满足审判监督管理的需要。

1.范围不明易引发监管缺失的难题

审判监督管理是对司法审判实施指导监督和事务管理的活动,其强调以“审理者裁判”为前提的多方介入。监督管理主体具有多元性,但因审判流程节点管控侧重于对办案过程的指导、督促,更多体现为院庭长的监督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第2条,院庭长可以审核批准程序性事项。该规定虽然为管控审判流程节点指明了方向,但较为原则,管控的范围还应再行明确。而需管控流程节点的不确定性以及管控限度的难以把握,造成了院庭长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等问题愈发凸显。

2.案件涌入易造成粗放监管的弊端

当前,全国法院年度办结案件量以千万计。海量案件背景下,加之精力有限,由院庭长对所有案件实时监管存在难度,导致了监管多在结案之后,集中于被信访、发改、存在舆情或受到重点关注的案件。实践表明,事后监管、被动监管具有粗放性、滞后性,难以摆脱“迟到公正”的诟病;而对审判过程的监管,更有利于促使审判行为规范,有效利用资源,进而产出高质量的司法产品。

3.信息闭塞易陷入何时监管的困局

办案过程中,除办案人员外,他人获取案件信息的渠道相对闭塞,因此,院庭长一般很难掌握非参与办理案件的情况。由于对办案进度、程序、方法等信息的不知晓,院庭长往往无法把准时机、找到要害予以监管。如一直以来备受诟病的办案超审限、上诉案件移送周期过长等问题,极易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度,若院庭长能够及时发现、督促,前述情况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

4.机制缺失易产生监管哪里的混沌

由于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缺少可参照的模式,加之办案流程差异、节点繁多,诸如适用一审、二审程序,独任、合议程序,速裁、简易、普通程序的流程节点不尽相同,要求院庭长对处于动态变化中的个案流程节点熟知且跟踪,并不现实。特别是在识别、启动机制缺失的境况下,案件办理的哪一流程、哪个节点需要监管,院庭长应着重监管哪一方面,均处于模糊状态。

(二)实践解析——以盐城法院的分级管控为例

近年来,江苏省盐城市法院在深入调研、遵循规范、创新探索的基础上,研发了可视化智能管控系统,形成了分级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具体做法。

1.分级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内涵

(1)技术融入。依托信息化办案平台,研发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设立诉前调解、立案登记、开庭审理、裁判阶段、判后跟踪5个模块,利用信息技术实现对审判流程节点事项、期限等的实时监管;并依从智能分析判断,由系统主动推送节点办理情况及存在的隐患、问题等,促使办案人员、院庭长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2)节点分级。通过细化法定节点、明晰易出错节点,将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一审到二审程序的立案、审理、裁判、归档等所涉流程节点纳入管控范围。同时,根据对审判质量、效率的影响程度,又将节点区分为一般节点、重要节点。

(3)方式分级。对一般节点通过提示、预警的方式督促,重要节点采取设卡、锁定的方式管控。提示即系统自动发送消息提醒需完成的事项和时限;预警即系统自动警示事项完成的最后期限;设卡即存在未完成事项的,不得进入下一节点;锁定即未完成重要节点事项时,对流程锁定,须提请院庭长审批解锁。

(4)管理分级。在职责方面,办案人员主要负责处理系统发出的提示、预警等信息,对不符合要求的节点予以补救,提请院庭长解锁。院庭长主要对预警、设卡节点督促补正,审批解锁被锁定的节点;审判管理部门主要对流程节点被锁定情况分析通报,提出改进对策。

2.对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应用的现实评价

审判流程节点的智能管控,需要在不断试错中完善;对效果予以贴合实际的评价,是检验系统可应用性的重要途径。自以智能系统辅助管控审判流程节点以来,盐城法院的审判质效不断趋优向好,主要表现为:一方面,审判效率得到提升,如2021年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缩短26.5天,结案率在江苏法院排名第3位,比系统使用前跃升7个位次;另一方面,院庭长监管作用得以发挥,办案人员自我管理能力获得改善,如2021年法定审限内结案率同比增长6.1%。

同时,在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应用过程中,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主要为:一是院庭长责任未能全面落实。院庭长对预警信息重视不足,解锁把关不严、对频繁被锁定人员和节点关注不够等问题显现。二是部分流程节点管控不足。如开庭排期、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简转普审批、归档等节点被锁定较多(由江苏省盐城市法院2021年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反馈数据,开庭排期、案件评议、裁判文书制作、简转普审批、归档等节点被锁定数量,占各自归属阶段的比重分别为29.5%、26.3%、35.6%、40.2%、88.9%)。三是系统漏洞易被不当利用。如为避免被锁定,办案人员录入名称正确但内容不符的信息,导致系统误认为节点办理任务已完成,无法有效管控。

(三)智能辅助——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破茧之思

审判流程节点管控能够解决审判监督管理的后延性困境,弥补事前、事中监管不足的短板,但不可回避的是,过度依赖院庭长主动作为的管控方法存在着缺陷,机制范式缺位、辅助力量欠缺也系管控作用发挥的阻滞因素,既让院庭长处在尴尬境地,也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困扰。因此,探寻适合的管控路径,辅以适合的管控工具,帮助院庭长识别流程节点、启动管控程序、改进管控方式,对彰显审判监督管理功效,具有迫切性与必要性。

通俗而言,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作用,就是从起点到终点设置时限、任务、路标、路障等,促使案件办理按照既定的轨道和速度到达目的地。目前,“技术上的诉讼活动数字化和在线化已不存在困难,但信息技术与诉讼程序的结合程度和范围仍需摸索。”在人工智能辅助审判监督管理更趋于可行的时代背景下,寻求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最佳方式,可以为激发管控的能动性、找到管理权与办案权行使的平衡点提供定向参考。

二、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逻辑遵循

“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促成了一个以信息化为核心的时代。”随着智慧法院建设的日益精进,审判信息的传递正在由实体走向虚拟,管控审判流程节点不仅需要利用智能系统的线上优势,也应遵从线上线下贯通融合的逻辑规律。

(一)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前提铺就

1.实现理性的精准化监管

前文已述,智能系统的标准化、模式化操作,也会带来问题。是以,对审判流程节点的智能管控,一方面,应以精细化设定助力精准化监管。智能系统的操作源于对信息指令的严格执行,细化指令触发条件、完善系统功能,可以促成监管的准确、全面。另一方面,对智能系统反馈予以二次审视。鉴于智能系统存在误判可能性,对其反馈的信息应由院庭长依从经验、知识再次审视,以理性思维确保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更为适合。

2.节点设定与管控行为相适

智能系统既应遵从具体要求,严格根据标准设定流程节点,也应消除诉讼程序不明的影响,通过明确流程节点让管控行为更贴合实际。首先,对法律规范已明确的流程节点,可在系统中直接设定。其次,对有规定但标准不明的流程节点,如审理程序的确定时间,可结合地域情况及审判实践合理设定。再次,对没有规定的流程节点,应持谨慎态度,明显需要且经过深入论证的流程节点事项,才可纳入管控范围。

3.信息录入应当准确

系统识别流程节点并反馈情况,需要依靠办案留痕与信息分析。每个事项的信息录入准确,关乎着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反应精确。由此,需要建立健全信息录入审查机制。从职责与便利的角度考虑,信息录入的审查主体应为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在内的办案人员,且可采取互相监督、共同担责的审查方法。

(二)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应然定位

1.满足监管需求

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最终目的,系通过技术手段,将审判权运行节点全部纳入可查可控的范围。因此,智能系统的引入,需要注重解决监督管理的全程性难题。横向上,应将一、二审及再审程序的必要流程节点全部列为管控的对象,并根据轻重程度进行智能区分。纵向上,应明确系统向不同主体推送的信息及应完成的操作内容,在条件满足时,主动向特定主体执行预设指令。

2.提高用户体验

以智能系统辅助监督管理,既要帮助院庭长减负,也应防止给办案人员带来更多负担。由此,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需摆脱以数据统计为中心,转向以信息利用为中心,切实提高用户体验。具体而言,应注重4个方面:(1)强化信息数据的同步更替、设定标准的同步更新;(2)智能管控应强调客观性,不涉及过多主观判断;(3)实现系统通联,加强与相关办案信息系统的整合;(4)坚持监管与服务一体推进,强调系统的实用性、应用的便捷性。

3.专注程序干预

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要求对审判流程节点的智能管控不能影响审判权的独立行使。需把准两个关系:(1)自我管理与他方监管的关系。通过系统应用强化办案人员的自我管理是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重要内容,但“公正的审判是不易的,最审慎的法官也可能把案子搞错”。因此,在加强自我管理的同时,也需要他方监管的介入。(2)节点控制与裁判自主的关系。管控应限定于程序性事项,就案件的实体处理,院庭长应避而远之,仍应由办案法官决定。

(三)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合理限度

1.明确主体管控责任

在特定时间,以恰当的方式做正确的事,系保证监管成效的关键。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应有的放矢,明确管控主体责任是着力点。首先,应明确办案人员的自我管控责任。可对照办案职责,由各主体对所负责环节加强管理。承办法官作为案件主导者,对全部流程节点事项办理负有管控义务。其次,应明确院庭长和审判管理部门的管控责任。就院庭长而言,主要管控影响审判质量、效率的流程节点。就审判管理部门而言,主要负责研析智能管控的整体情况,着重对审限、结案等流程节点同步管控。再次,应明确上级法院的管控责任。管控系统须自上而下形成体系,上级法院可即时查看下级法院办案信息,对审限变更、超期结案等流程节点适时管控。

2.适度再造流程节点

利用智能系统整合或重构流程节点,对凸显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效能至关重要。对审判流程节点的适度再造,一方面,要做好减法,删减、合并较密集、不适合的流程节点,可给案件办理留存相应的自主空间,以防止管控得过犹不及。另一方面,要做好加法,突出系统管控的开放性、共时性,通过系统互联、信息共享,对问题多发的流程节点形成针对性举措,并促进智能管控系统完善;同时,还可为法院发展决策、违规行为问责等提供数据支撑。

三、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优化路径

智能系统作为辅助工具,既应满足审判监督管理的功能需要,也须符合审判流程运行的司法规律。结合前文分析,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的优化思路为:确定流程节点→改善管控方法→完备配套机制。

(一)流程节点的确定——BPR理论的运用

BPR(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理论即业务流程再造理论,是通过流程再造强化智能管理的经典理论,恰能为管控系统中审判流程节点的确定提供指引。

1.流程节点的确定方向

BPR理论强调以流程为改造对象,聚焦流程最优化目标,以用户需求为中心,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最大限度实现管理的功能集成,其与智能管控审判流程节点事项办理具有同向性。根据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对需管控流程节点事项的确定应做到4个转变:(1)由人工契合向技术契合转变;(2)由判后阶段向整体流程转变;(3)由事项分散向事项集聚转变;(4)由用户适应向便利用户转变。

2.审判流程的具体划分

依从BPR理论,确定审判流程应趋于合理化,将易于划分、影响较大、节点较多的阶段再予细化。正常情况下,审判流程含括了诉前、立案、审理、裁判、判后5个主要阶段,但立案之后还存在分案环节,审理阶段时限最长、节点较多,实际可分为庭审前、庭审后(含再次开庭)两个部分。因此,为便利节点确定与分段管控,审判流程可分为诉前、立案、分案、庭审前、庭审后、裁判、判后7个阶段。

3.增设节点的有效归入

BPR理论的要义之一,是在节点设定时,可适度创新。就审判流程节点而言,除法定节点外,对其他必要节点亦可纳入管控的范围。伴随司法改革、智慧法院建设的有力推进,如跨域立案、网上立案、线上审案等成为审判常态,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评议案件日趋成熟,繁简分流、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等易被忽视且影响办案效率,这些节点均应作为被管控的对象。同时,基于法律规范更替及司法举措创新的考量,流程节点总是处于变化之中,从而对具体节点的确定,同样应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4.节点层级的区分标准

不同流程节点对案件办理的影响程度存在差异,须形成对应的管控措施。因此,可借鉴已有做法,对节点予以分级,包括重要节点和一般节点。就重要节点而言,可采取“法定 必要”标准,将法定节点和严重影响审判质效或是经常出错的节点,列为重要节点。就一般节点而言,可采取“自定 补正”标准,将没有明确规定、出错后能够被补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影响的节点,列为一般节点。

(二)管控方法的改善——增强需求性与体验感

审判监督管理的功能集中于分析、提示、纠正、督促、整改5 个方面,从而对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方法的改善,需要在满足需求与强化认同中突出监管的功能作用。

1.分析:个案与类案

在个案中,管控系统可按照收集、分析、输出的轨迹使用每个流程节点的数据,并对该节点及其相邻节点的隐患、问题作出预判,将重要节点的信息全部推送至办案人员及院庭长,其中,审限、结案信息应同时推送至审判管理部门及上级法院;一般节点的信息推送至办案人员,在办案人员无法解决或怠于解决时,再推送至院庭长。在类案中,管控系统对某类案件的流程节点完成情况综合分析,将信息推送至院庭长、审判管理部门及上级法院,以揭示流程节点失范的共性问题。

2.提示:事项与时限

管控系统可采用系统自动反馈消息的方式,提示需注意的隐患和问题,以实现管控的可视化。提示的范围包括:(1)对具体事项办理的提示。如在立案节点,未审查要件时,系统会自动提示应审查的具体要件;(2)对办案时限的提示。如庭审结束后,系统自动提醒合议庭成员5日内完成案件评议。提示的内容主要为:(1)应办理事项的具体要求及剩余时限;(2)已超期事项及补救方法。

3.纠正:预警与设卡

依从实践,流程节点管控系统对隐患预警、问题设卡,能够帮助办案人员快速纠正缺陷、规范办案行为,较好地提升了系统使用的体验感。由此,对隐患预警,可由系统向办案人员发送节点任务办理的易错点及可能引发的问题,并依随隐患引发问题概率的增大,通过逐渐增加预警频次以警示办案人员注意。对问题设卡,可就节点未完成的事项或未按标准操作的情形,系统自动设置关卡,并告知应完善的信息,直至符合节点要求,才可进入下一节点。

4.督促:锁定与解锁

锁定系对超期后一定时限内未完成纠正的重要节点,采用限制操作的方式锁定全案。需说明的是,由于设卡、锁定相当于冻结了办案程序,故仅应在依据充分的重要节点适用;对于一般节点,因法律规范不明晰或后期可弥补,则不应适用。对于锁定案件,承办法官需发起解锁流程,明确事由并提交证明材料,申请院庭长解锁。就解锁权限而言,可由庭长负责审查拟定解锁意见,分管院长复核后解锁。其中,对于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审限延长、超审限等严重影响诉讼权利的节点,应层报院长审批解锁。

5.改进:补救与追责

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应用,并非为追究办案人员责任,而是对不规范办案行为的预防性管理。固而,智能管控过程中,应注重补救程序的设计,最大程度弱化失范行为对案件办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应正确对待行为纠偏与差错问责。一方面,对未达到流程节点要求的行为,如未造成重大影响,则不应纳入差错责任追究之列。另一方面,发现填录虚假信息、错误引入材料等规避锁定和监管行为时,应予严肃问责。

(三)配套机制的完备——强调整体性思维

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构造,必须坚持整体性思维,突出相关要素的协同性,不仅应重视系统本身的完善,也应强调配套机制的完备。

1.强化基础保障

首先,注重资源整合。充分挖掘和调动既有资源,通过最佳配置资源,保障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运行。其次,注重素能提强。加强对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系统应用能力。再次,注重协调衔接。审判流程节点管控涉及立案、审理、档案、技术、审判管理等多个部门,为防止各行其是,应协调好各部门的权责,以制度完善、衔接机制健全,推动管控系统的深度应用。

2.建立评估机制

形成互动多元的评估机制,能够帮助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应用及时发现问题、补足缺陷。在平台搭建方面,应建立审判管理部门、院庭长、员额法官、审判辅助人员横向互通,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纵向互联的问询渠道,既可对存在的问题答疑解惑,也可提出相关意见建议,促使审判流程节点智能管控更被认可。在效果评价方面,可采取组织调研、通报评析、专项考核、回访当事人、用户自评的方式,对审判流程节点智能管控效果全方位评定,以达到措施完善、问题改进等目的。

3.注重功能关联

一是扩容系统功能。加强技术攻关,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识别、电子卷宗编目、裁判文书纠错等系统与审判流程节点管控系统的融合,实现办案信息的集成。二是深化信息公开。按照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规定,将立案、庭审、庭前会议等程序性信息向当事人公开,以外部监督促进审判行为规范、高效。三是加强督察引导。充分利用审判流程节点智能管控信息,将其与案件质量评查、申诉复查、纪检监督、评优表彰相结合,引导和倒逼相关人员熟练应用系统,履行应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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