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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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合同篇》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体正式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配

第三条 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

(一)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1)拟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2)制定与劳动合同相配套如《劳动关系管理规范》、《劳动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劳动争议处理规范》、《员工离职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

(3)办理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4)必要时,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7)保管公司本部、分公司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

(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

(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

(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5)保管公司本部及分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主要内容包括:

(一)基本内容:劳动合同双方名称、身份证号、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休息休假、加班规定、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社会保险、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

(二)附加内容:法律规定的应该纳入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如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的诸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培训服务协议等其他内容。

第五条 员工报到入职登记期间内(报到后最迟2天),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第六条 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相互了解的内容

(一)员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等,与提供劳动有关的情况;

(二)公司在招聘员工时,可以了解员工的健康状况、学历、专业知识、工作技能以及员工与上一家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信息等与应聘工作相关的情况(具体按《入职。

(三)员工任职后任何一方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另方均有权拒绝继续合作。

第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确定

(一)第一次、第二次(第一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原则上经营、管理岗位,中高级销售、服务顾问和技师,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3年;其他岗位人员为2年,第三次(第二次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需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

(二)新人职员工试用期原则上根据合同期限长短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试用期为3-6个月。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续签

第八条 劳动合同变更

(一)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应及时变更合同,不得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四)合同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执行,由其权利和义务的继承者继续履行合同。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公司与员工经过协商,就劳动合同的解除达成一致,便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解除,正式在岗员工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内员工应提前3天通知公司。

(三)员工被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四)当公司确实存在违规和未履行约定条件时,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如以下几种情况出现时,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4)规章制度订立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权利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员工如果存在以下情形,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4)员工与其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业务有影响,经提醒不改者。

(5)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丧失或在客观上已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

(七)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况,劳动合同自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明确表示不再续约。

(2)员工死亡或被法律宣告死亡或失踪的。

(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4)公司被吊销执照,责任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劳动合同续签

(一)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续签手续。

(二)劳动合同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明确续签意向,另方接到通知后应在一周内给予明确的书面回复。如果双方均未做出明确表示的话,合同自动续签一年。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培训服务协议和保守商业秘密的员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将以违约金的方式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根据培训协议相关约定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违反保密约定的,违约金按时限约定的金额承担,但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本着友好协高的与度进行解决。双方协商不成的,应到公同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不成地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参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编制,最终解释权归人力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总经理审批后,即刻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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