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藏自治区住建厅、自治区发改委、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藏建办[2022]188号)。
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区周转住房租金管理,保障我区干部职工周转住房基本权益,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2]21号)和我区周转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租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地无房的在职干部职工承租由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公有住房,并按规定标准缴纳一定的费用,含单位自建周转住房和统建周转住房。
单位自建周转住房指由单位自筹资金,自行建设、自行管理、分配、使用的周转住房;统建周转住房指由政府投资并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统一管理、分配、使用的周转住房。
周转住房管理单位指负责统一管理周转住房的单位或部门;使用单位指承租周转住房干部职工所在单位。
第三条凡属我区机关事业单位的周转住房,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范围,包括经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四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周转住房租金的监督和指导工作,并负责区直单位周转住房租金审核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周转住房租金预算收支管理。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含公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周转住房租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工作,并负责本级单位周转住房租金审核工作。周转住房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负责所属周转住房租金缴纳、备案和管理等具体工作,接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和监督。
第二章 租金核算
第五条周转住房租金根据承租房屋建筑面积和规定租金标准确定。周转住房租金和利息专项用于本级周转住房的维修改造和运营管理,租金支出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所缴租金中不包括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六条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租金。
自2022年7月1日起,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统一为2.0元/平方米.月。
第七条周转住房计租面积包含房屋、附属小库房建筑面积,庭院不计入计租面积。暖棚、暖廊租金管理办法由各地(市)行署(政府)自行制定。
第八条在藏工作时间一年以下(含一年)的援藏干部、组织部门批准的聘请(引进、交流合作)专家(学者、高级技术人才)、博士服务团成员、西部计划志愿者、乡村振兴(社区工作)专干、“三支一扶”等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免缴周转住房租金。
缴纳租金困难的干部职工,可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酌情给予减免(本办法第十一条情形除外),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九条周转住房小区应推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管理,承租周转住房干部职工应按合同或约定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暂不具备条件或不能与办公区分开的单位院内周转住房,由使用单位自行招聘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物业服务管理费或人员劳务费具体标准由使用单位和物业公司或服务人员协商制定。
周转住房住户用电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有条件的要做到智能化改造分表到户,实现精准化收费管理。
第三章 租金管理和责任
第十条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并列入政府非税收入科目类“103090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周转住房租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审核。周转住房使用单位(管理单位)须提高周转住房入住率,确保周转住房租金足额收缴。
(一)使用单位负责统计填报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制定的租金明细表,并于每年5月底和11月底前在本单位内部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周转住房承租人或租金发生变动或调整的,应于变动或调整次月起报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周转住房租金明细表进行审核并盖章确认。
(三)使用单位财务部门根据确认后的租金明细表从周转住房分配次月起计算并在干部职エ工资中按月扣除收取。租金缴纳由使用单位在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租金上缴至同级国库,并将《西藏自治区缴款通知书》、银行回单和《西藏自治区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报送至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乡镇(街道)周转住房租金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确认后的租金在干部职工工资中按月扣除,并缴存至同级国库。
第十一条承租自建周转住房的干部职工调离原单位、退休、去世、离职、辞职、被开除等,夫妇双方为同一单位且配偶符合周转住房承租条件的,可由其配偶继续承租现周转住房;夫妇双方不属于同一单位且配偶符合承租条件的,应腾退原单位自建周转住房,并向配偶所在单位申请周转住房,由配偶所在单位统筹解决;其配偶及调离干部职工愿意继续租住原单位周转住房的,须经原单位同意后方可继续租住,由原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或委托,租金管理由现单位负责。
干部职工调离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调离文件下发6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住房。干部职工退休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退休文件下发6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住房;若腾退有困难的,经周转住房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批准同意后,可延期腾退周转住房,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年。干部职工被开除、辞职、离职后,其配偶不符合周转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文件下发3个月内腾退现承租周转住房。干部职工去世,其配偶不符合周转住房承租条件的,应在1年内腾退现承租周转住房。
第十二条承租统建周转住房干部职工,在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且工作所在地不变的,按照“房随人走”的原则,所租住周转住房指标从原单位划入现单位,经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本人可继续承租现住周转住房,租金管理由现单位负责。
承租统建周转住房干部职工,调离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若其配偶为同级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承租周转住房条件的,则由其配偶承租现住统建周转住房,原单位须在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将承租的周转住房指标划入其配偶所在单位;若其配偶非同级机关事业单位,其所承租统建周转住房应予腾退,由其配偶向本单位申请解决周转住房。
承租统建周转住房干部职工退休、去世、离职、辞职、被开除的参照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周转住房维修改造按照《西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公有房屋维修管理实施细则》(藏建公房管[2014]12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根据周转住房维修计划做好资金保障,周转住房日常零星维修由使用单位(管理单位)在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
第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及使用单位(管理单位)要加强周转住房租金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租金收缴力度,切实负起租金收缴责任。周转住房相关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周转住房租金的,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进行通报,该单位不得列入下一年周转住房维修改造计划。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周转住房租金的干部职工,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责令其腾退周转住房,并追缴应收租金;拒不缴纳租金或拒不腾退的,由干部职工所在单位按相关纪律规定执行。
对在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干部职工,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后,《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建设厅等部门关于く西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7]58号)不再执行。已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级干部周转住房租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中直单位、国有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周转住房租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来源: 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官网、西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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