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18日,外管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要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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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以国内资金主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本外币纳入外管局统一管理
除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参与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
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
2019年3月18日,外管局发布《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9〕7号),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15〕36号)进行了修订。“跨境资金”和“外汇资金”两字之差,代表着本外币跨境资金池被纳入统一管理。
一、限制行业准入、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结汇
在2015年36号文的基础上, 2019年7号文进行了如下修改(见图表 1):
(1)明确了行业限制,即规定“除财务公司以外的金融机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这与央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发改委和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管理口径相一致,考虑到防范地产和城投两类缺乏稳定外汇收入的主体外债风险的需要。
(2)优化了账户管理,规定跨国公司主办企业以国内资金主账户(包括本外币账户)为主办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各项业务。2015年36号文规定“跨国公司开立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集中运营管理境外成员企业资金及从其他境外机构借入的外债资金;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以及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OSA账户等)、境外资金往来自由;外债的借入和偿还必须通过主办企业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国内外汇资金主账户之间的资金通道划转”,这意味着跨国公司需要设立境内外两套外汇账户来完成跨境资金的调拨。2019年7号文在此基础上进行简化,只需要办理国内资金主账户即可完成本外币的统一管理。
(3)明确外债额度和境外放款额度上限,计算参数同央行对境内全口径跨境融资和境外放款额度的管理相一致(见图表 2);央行规定境内企业提前还款需占用境外放款额度,2019年7号文对此未有提及。
(4)简化备案流程、便利资本项目收入结汇,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项下的外债和境外放款实行“一次性登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含外汇和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支付使用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但强调银行仍需严格执行展业三原则。此外,2019年7号文还取消了合作银行不超过3家的限制;取消选择多家开户行时企业在备案前“应明确外债、境外放款集中额度在各家开户银行的具体分配”规定;取消手工报表,以电子化手段替代。
二、本外币跨境资金池纳入统一管理
2019年7号文之前,跨境人民币和外币资金池实行双线管理。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由央行来管理,但上海自贸区、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区、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标准不同。以转入条件为例(见图表 3),上海自贸区限制最少,除要求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得入池外,未对成员企业的经营年限、净流入(出)额度做出规定;广东天津福建三自贸区要求“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 亿元人民币,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 亿元人民币”,对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出(入)限定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等值的划转限额,并对资金用途加以限制;全国范围对境内外成员企业的营业收入要求更高,划转限额设定为所有者权益的50%,同样限制了资金用途。与此同时,外币方面的跨境资金池则由外管局管理,遵循2015年36号文的规定。
2019年7号文发布后,外管局可统一管理本外币跨境资金池,减少了跨境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划转的成本。未有进一步文件出台前,央行对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的管理将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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