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省市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由单位依法持有的,经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应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中药品种,农作物品种,国防专利,专有技术,各类创意设计作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科技成果。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三)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含增资或扩股);
(四)以合同形式向企业等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经省级技术市场办等官方机构认定);
(五)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三条 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和收益权归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由单位统一指导组织和监督管理,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在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成果完成人(团队)拥有优先处置权,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和支出在单位财务账单独核算。
第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从市场定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招投标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实行协议定价的,签订协议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第七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及横向课题合同等,应明确列出所使用的科技成果的名称、技术的成熟程度和水平、转让费(或许可费、服务费)及其计算和付费方式。应与受让方(或被许可方、服务对象)以书面形式协议约定该项成果的使用范围、成果完成人及院所对该项技术成果保留的权利范围和违约责任等,保障院所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签订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合同,应由单位会同完成人与合作方谈判,或者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按我方要求与合作方谈判确定入股方式和股权比例等事项。在工商注册前原则上应由具备资质的机构对拟入股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估作价。
第九条 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承担限额,将违约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包括:成果转让费、成果许可使用费、成果作价入股的权益、横向课题收入等。同一项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收入应合并计算。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后的净收入,其中横向课题收入为全成本核算后的净收入。
(二)分配对象:单位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包含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成果完成人,其他直接参与成果转移转化人员,以及为成果研发和转化提供服务保障的人员。
(三)分配比例:
1、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实施及横向课题收入等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70%分配给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在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直接发放到个人;15%由单位作为绩效奖金统筹,发放给其他为成果研发和转化提供服务保障的人员15%留归公司。
2、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所得股权按不超过70%作为股权奖励分配给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成果完成人和其他在成果转移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直接分配到个人;剩余股权由单位分配持股。以上收益和股权分配给科研团队的部分由团队负责人提出成员具体分配比例方案。
(四)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除用于人员奖励外,其余留归单位部分作为科技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和团队引进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单位条件建设等方面。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列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管理。管理部门负责对科技成果相关内容进行登记、审核入库、汇总及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并在省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统计报告制度。管理部门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获得、转移转化、收入、分配及相关内部决议文件、会议记录等情况)按照规定分别向单位、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告。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将视不同情况,对当事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违法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一)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私自对外转化或者变相转化科技成果;
(二)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并阻碍单位科技成果转化;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入不入单位账户;
(四)除单位签订合同条款约定外,私自索取或接受受让方的现金、物品及其他利益输送;
(五)未能勤勉尽责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公司声誉和权益;
(六)其他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给院所(中心)造成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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