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下同)把自己研发的软件进行销售,如果享受增值税优惠,是该享受免税优惠还是享受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优惠?
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却蕴含着非常复杂的政策风险。
一、销售软件使用权
出售软件使用权,有两种销售模式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选择按软件产品进行销售,也可以选择按软件技术许可进行销售。无论选择哪种模式,同一款软件都可以卖给多个不同的客户。
(一)销售软件产品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正常缴纳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对于上述政策,要从以下几个角度理解:
1、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主体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无退税优惠。
2、享受优惠的一般纳税人不一定是软件企业,非软件企业只要满足条件亦可享受。
3、销售的软件产品必须是自行开发(含进口软件本地化改造)的,销售外购的软件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4、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并不是交3%退10%。实际税负的确认要按以下政策执行。实际税负超过3%的,才对超过的部分退税;实际税负不足3%的,不予退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0号)的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率的计算公式
增值税税负率=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注:即征即退货物的销项税减去即征即退货物的进项税)÷本期即征即退货物和劳务销售额×100%
5、享受上述优惠需要对与软件销售有关的进项税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也要按软件销售收入占当期全部销售收入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分摊(实务操作要求)。如企业支付的房租、购置办公用品、支付的管理咨询费、法律咨询费、财税咨询费等公共支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需要对其进项税按上述原则计算软件产品销售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6、即征即退并非真的当时缴就能当时退,一般需要企业提出申请后2个月左右才能退(各地执行情况会有差异)。
(二)提供软件技术许可服务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第1项的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增值税。
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注:非专利技术通常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
如财税(2010)111号明确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按照上述规定,企业将软件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即软件技术许可),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二、销售软件所有权
销售软件所有权属于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依据同提供软件技术许可一致,不再赘述。
三、享受优惠如何报备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的规定,从2021年4月1日起,简化纳税人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1、对于纳税人享受减免增值税优惠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证明材料,企业自己留存备查(无需再向税务机关提交报备或审批资料)。
2、对于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需要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只要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如销售软件,软件升级后销售新的软件产品,就属于发生变化),无需重复提供,只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
小提示:对于软件技术转让(尤其是使用权转让),除了上述增值税优惠外,还有企业所得税优惠(所得额在500万元以内的免企业所得税,北京特殊区域的企业在2000万元以内的,企业所得税全免)。看似简单的政策,实务操作却需要十二分地谨慎,哪怕只忽略一个细节,就可能导致满盘皆输,无法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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