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聚餐费的区别以及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误餐费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业务宣传费、聚餐费的区别以及税前扣除

彭怀文

业务招待费支出,对于每一个财税人员来讲,是再熟悉不过了。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前扣除与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都是比较简单的。但是,很多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上常常还是要出现一些问题,税务局也最喜欢稽查业务招待费,因为业务招待费很容易与会议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混淆。

(一)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业务单位人员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向业务单位人员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邀请业务单位人员到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支付的业务单位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等。

(二)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的区别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会议费,顾名思义就是为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对于会议费开支范围的界定,会计和税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一般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214号)规定作为会议费开支的范围。根据该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场地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对于会议费的税前扣除,曾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已废止)要求: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暂时还没有专门针对会议费税前扣除的规定,会议费可以与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支出全额在税前扣除。

虽然国税发(2000)84号已经废止,但是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执行中基本上还是遵照该规定在执行,甚至比该规定更加严苛,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更加明细和具体。比如: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2013)161号)第18条规定,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1)会议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会议人员签到的花名册;(2)会议材料(会议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3)会议召开地酒店(饭店、接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收款方出具的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相应的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其他省级税务局甚至地市级税务局可能也有类似规定。

那么,各省市区的这些严格规定是合法呢?

——肯定是合法的!

这些也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因此,各省市区关于扣除凭证证明材料的规定,其实也是对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首先应查明当地税务机关的具体规定,并按照规定备齐相关资料。实务中,业务招待费和会议费的区分常常存在很大争议,开会必然要吃饭,所以开会过程中吃饭的费用究竟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会议费,有时很难区分,企业只有按照税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才能以会议费的名义进行税前扣除。

(三)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区别

业务招待费为什么会跟业务宣传费扯上关系呢?

因为企业对外的礼品赠送,可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也可能计入业务宣传费,最后还涉及到以哪种费用进行税前扣除的问题。两种费用都有扣除限额,且限额比例不一样,作为企业肯定是希望能多一点税前扣除,税务稽查就是要防止企业相互混淆。

一般认为,企业以宣传企业品牌、商品、文化价值等为目的的行为发生的支出,应作为业务宣传费,通常情况下礼品上印有企业Logo或企业宣传语等且金额不是很大的就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问题是,如何去界定礼品金额算大还是算小?实务中,企业自制、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广告衫、广告伞、广告扇、广告纸袋、小包装产品等用于各种展会或产品推广时免费赠送,具有价值小而赠送对象多且赠送对象随机的特点,无论是会计处理还是税务处理,计入业务宣传费都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赠送的对象不是随机的,且赠送礼品金额较大,一般要计入业务招待费,比如中秋节企业向经销商赠送月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赠送对象特定且礼品金额较大的也可以作为业务宣传费的。比如,手机生产企业在新品发布会上向经销商、明星、记者、网红等赠送还未上市的新产品手机,因目的在于是宣传企业新产品,而不是为了联络感情,因此该支出属于业务宣传费。

因为礼品赠送就是属于业务招待费还是业务宣传费,实务中很容易出现争议,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也无法明确规定二者的界限,所以企业应多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恰当沟通。

(四)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聚餐费的区别

误餐费是指企业职工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补偿。聚餐费是指企业在逢年过节等时而组织员工聚餐而发生的费用。误餐费和聚餐费的消费主体是本企业员工,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费用,消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

误餐费根据情况可分别计入“差旅费”和“职工福利费”,聚餐费一般计入“职工福利费”。

(五)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扣除的要求

由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实务中滥用扣除最严重的领域,管理难度大,很多公司将老板及员工个人消费经常放入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因此,税务机关一般都强调对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管理要求。

一般来说,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既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几大原则,又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标准。

1.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要真实性

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要求企业申报扣除时,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应能够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否则,不得扣除。

一般来说,企业对所申报扣除费用的真实性有自我举证的责任,虽然税务机关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企业申报的扣除费用,但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业务招待费用支出有不正常现象,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支出,税务机关据此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间提供证明真实性足够的有效的凭证或资料,逾期不能提供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从而不准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这并非要求企业在每次申报时都将有关全部资料提供给税务机关;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凭证资料只要对证明业务招待费的真实性是足够的和有效的即可,并不严格要求提供某种特定凭证。

凭证资料可以包括发票、收据、销售账单、会计账目、客观的证词等。比如,给客户业务员的礼品,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取得发票等特定凭证,但只要有接受礼品者的证明,并且接受礼品者与企业确实存在商业业务关系,即可承认该项支出的真实性。一般情况下,税法并不强迫企业在送给客户业务人员礼品时要求有关人员签字,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要求证明真实性,企业也可以事后追补证据。

2.企业开支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正常和必要的

税务部门虽然没有定量指标标准,但一般会采用商业常规作为参考。比如,企业对某个客户业务员的礼品支出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严重不相吻合;再比如,企业向无业务关系的特定范围人员所赠送礼品,而且不属于业务宣传性质(业务宣传的礼品支出一般是随机的或与产品销售相关联的)。

3.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由于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的界线不好掌握,所以一般情况下业务招待应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不是直接相关,则不得税前扣除。比如是因企业销售业务真实的商谈而发生的费用。

(六)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相关税务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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