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卫生健康执法活动,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条执法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使具体行政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三条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执法程序:立案、取证、审批、定案、送达、执行、结案。
第四条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主动出示证件。
第五条执法人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六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七条执法人员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负责人审查。
第八条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处理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理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本局按照听证制度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九条案件调查完毕后,负责人应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听证会报告书,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案情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理的应由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处理决定应按送达的要求及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
第十二条行政处理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对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卫生健康行政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行政处罚规定加收滞纳金或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制作《轻质执行申请书》;
3.根据法律规定,将封存、扣押的财务拍卖抵缴罚款。
第十四条案件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填写《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洮北区卫生健康局
来源:洮北卫生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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